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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七彩秋芊

未立案,先直接下判决结论的民事裁定书,分明是为虎作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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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1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82.129.70.x 发表于 2014-7-27 09:36
司法如若不公正,社会秩序岂不乱,枉法者自由,人民必遭殃!!

:handshake说的非常经典!
               "枉法者自由,人民必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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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1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Tears、 发表于 2014-9-11 17:15
重审 不一定能达到意愿

:handshake谢谢关注!
      首先要讲程序正义!本案是”再审提审的终审“,同一法院同一案件,二次再审、多次再审都是严重违法、违规的。
      依据法律明令规定:同一法院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哪有二次再审这种程序?作为四川三级法院各级院长、审委会,带头违反法院自己制定的程序,带头二次再审,带头违法违规,让老百姓讲法制,岂不是个笑话吗?中国的法制从何谈起?

发表于 2014-9-12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9-11 23:47
谢谢关注!
      首先要讲程序正义!本案是”再审提审的终审“,同一法院同一案件,二次再审 ...

明文规定??哪条规定??别的先不说,哪条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案件只能再审一次??
法律是忍忍都应该遵守的,而不是你想用的时候就造个法出来,那只是为你一个人服务的法律,而不是所有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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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2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fantasy90 发表于 2014-9-12 20:24
明文规定??哪条规定??别的先不说,哪条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案件只能再审一次??
法律是忍忍都应该遵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院2002年7月31日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理解和适用陆续向我院请示。为正确适用该规定,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1285次会议讨论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不论以何种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一般只能再审一次。

2、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再审过的民事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依法提审。提审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只能再审一次。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再审;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已经再审过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该法院的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再审。

4、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必须改判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请示上一级人民法院,并附全部案卷。上一级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提审,也可以指令该法院的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再审的,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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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2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 就人民法院再审规范化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03-12-22 08:36:08

        2002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执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加强学习,深入推进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在民事再审工作中正确适用《规定》,进一步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于2003年11月13日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此,记者就《通知》的出台及其作用等,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

        问:2003年11月13日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该《通知》发布后,得到了广泛的关注。能请你谈谈有关发布《通知》的一些背景情况吗?
        答:《规定》自2002年7月31日执行以来,对于规范人民法院的民商事案件的再审工作,改善再审诉讼秩序,提高审理再审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公正、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在发布《通知》主要是继续贯彻执行《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审监工作,推进审监改革。肖扬院长多次指出: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加强审判监督工作,提高一、二审裁判质量,减少申诉和申请再审。多次倡导:要探索审判监督制度改革。不能无限申诉、无限再审。对此,《规定》确定了在同一法院对同一案件再审一次的原则。各级人民法院在学习、实践的过程中,对《规定》的理解发生歧义,甚至有的理解可以再审多次,这就对我们正确适用《规定》提出要求,否则就会产生混乱。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5次会议讨论决定发布正确适用《规定》的《通知》。这就是发布《通知》的目的。


        问:《规定》确定的各级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的原则,与《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一般只能再审一次的要求,有何区别?

        答:原则上是一致的。《通知》在坚持同一法院对同一案件再审一次精神的基础上,将该原则予以进一步的明确。长期以来,人们都认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有四种。一是本院的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的。三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四是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再审的。如果以这一认识来理解《规定》,就会得出一个结论,即同一案件本院可以决定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再审一次,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一次,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再审一次。由此当事人就可以以不同渠道反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则反复再审。无限申诉、无限再审也就不可避免。对《规定》的这种认识和理解不是我院审判委员会制定这一司法解释的本意,也不符合解决无限再审的审监改革宗旨。所以《通知》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生效的民事裁判,不论以何种方式启动再审程序的,一般只能再审一次。

        问:一般只能再审一次是否可以理解为并不是绝对的再审一次。

        答:一般只能再审一次,也就是原则上只能再审一次。只能再审一次的原则,既包括人民法院对本院的生效裁判只能再审一次,也包括上级人民法院只能提审一次、指令再审一次。一句话,同一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通知》之所以规定为“一般”,主要考虑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当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再审该案的人民法院在再审中违反了法定程序的,虽然该人民法院已经对该案进行过再审,但上级人民法院仍可指令再审等情形。

        问:《通知》对于同一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原则的进一步明确,确实有利于再审立案的正确适用。但是,只能再审一次的原则会不会限制或者架空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职能呢?

        答:不会的。这个原则是同一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并不是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再审过的案件,如果发现再审裁判确有错误时,并不影响上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指令再审的职权。《通知》在第三条、第四条分别规定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再审过该案的人民法院的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两种情形。这实际上是让上级人民法院用足指令再审的职权。当然指令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再审,也要严格把握,不能滥用。
        问:同一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的原则,对于改变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现象确实会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会不会产生负面作用?比如案件质量、效率受到影响。

        答:不必担心。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落实司法为民的执法理念,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是人民法院全部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发布《规定》和《通知》的前提,更是深入推进民事再审制度改革的举措之一。同一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的原则,不仅不会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反而能够促进负责再审的人民法院努力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合法、及时地把再审案件办成经得起检验的“精品”。如果办成“次品”,上级人民法院则可以通过提高审级进行监督或者由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实行相互监督的途径及时补救。


        问:如果有的再审案件在《通知》发布之前又被再审过该案的人民法院立案并作出了再审裁定书的,应当怎么办?


        答:实践中确有你说的这种情形。对于这种情形应当将该案审结。如果没有作出再审裁定书的,则应当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执行。


        问:还有一个问题。从再审立案和再审的实际情况来看,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刑事裁判,也存在着无限申诉或再审的情况,那么同一法院对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的原则是否适用于行政和刑事案件呢?


        答:不错。在再审立案的实践中,无论民事案件,还是行政、刑事案件同样存在着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情况。因此,不管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申诉案件,在解决该问题上都是我们审判监督改革的内容,这个方针是一以贯之的,是不会改变的。但本着应当在法律框架内和先易后难进行改革的原则与方法,先对民事再审案件予以规范。


        需要指出的是:《规定》的精神与原则,并不是只适用于民事再审案件,《通知》同时明确对行政案件进行再审的,也应当参照同一法院对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的原则执行。
        对于刑事申诉、再审案件,也应在加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时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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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2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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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2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将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 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
前款所称“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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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2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fantasy90 发表于 2014-9-12 20:24
明文规定??哪条规定??别的先不说,哪条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案件只能再审一次??
法律是忍忍都应该遵守 ...

:handshake:handshake谢谢您的关注!
简称《规定》、《通知》这两部法律适用十多年了,您从没听说过?或者您认为是专为“我”制定的?或者这十几年来,您在司法执法中,一直就在违法、违规?
一、 简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二、简称《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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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2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9-12 21:18
谢谢您的关注!
简称《规定》、《通知》这两部法律适用十多年了,您从没听说过?或 ...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将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 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
前款所称“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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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2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用户名:7****** |分类:法律 |浏览5859次2009-11-05 10:41

http://hiphotos.baidu.com/zhidao/pic/item/622762d0f703918f45294f85533d269758eec481.jpg
2009-11-05 11:04赵阳 律师来自知道网友专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2]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将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 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

  前款所称“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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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2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fantasy90 发表于 2014-9-12 20:24
明文规定??哪条规定??别的先不说,哪条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案件只能再审一次??
法律是忍忍都应该遵守 ...

:handshake:handshake谢谢关注!
         如果您是掌握国家司法公权的官员,而却对《通知》、对“《规定》确定了在同一法院对同一案件再审一次的原则。”一无所知,那么真的难以想象,在这十几年来不知您办了多少冤假错案?不知您让多少平民百姓遭了秧?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9-12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handshake谢谢关注和支持!

    6楼网友、20楼网友说的很经典!我就重复他们的话来说明司法腐败对党和国家、人民的危害



      “司法如若不公正,社会秩序岂不乱
         枉法者自由,人民必遭殃!!“

      “司法腐败,绝对抹杀了正义!”

发表于 2014-9-13 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9-12 21:18
谢谢您的关注!
简称《规定》、《通知》这两部法律适用十多年了,您从没听说过?或 ...

我去,有这个东西你不早点发出来,在那边发一大堆领导人讲话,会议精神,那些玩意儿都虚头巴脑的。
那我就不懂了,人家省高院就是在乱搞啊,难道没人能治得了他??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9-13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fantasy90 发表于 2014-9-13 00:07
我去,有这个东西你不早点发出来,在那边发一大堆领导人讲话,会议精神,那些玩意儿都虚头巴脑的。
那我 ...

:handshake谢谢关注和回复!
             关于《规定》、《通知》这两部法律,以及关于这两部法律的解释的答记者问,其实在省高院作出“二次再审”的裁定时,就在网上发出来了。并且就这些东西,我在收到二次再审《裁定书》的第三天,就附在《再审管辖权异议书》的后面寄给了省高院。
            这两部法律及对社会广而告之的解释,不但法官、律师都知道,几级法院的那些官员更知道!可是他们更知道手中司法权力的能量大于法律。违法违规的权力能量是可以用来捞取利益的!依法行政、依法办案、依法执行是忽悠老百姓的........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9-15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fantasy90 发表于 2014-9-13 00:07
我去,有这个东西你不早点发出来,在那边发一大堆领导人讲话,会议精神,那些玩意儿都虚头巴脑的。
那我 ...

       现在感觉,腐败法官官商勾结,背后交易,公开联手欺负遵纪守法的平民百姓,似乎真没人管得了,似乎真没人敢治。:dizzy::dizzy:
       虽然目前个别腐败官员掌握司法重权,顶风猖狂作案。但我相信法院是国家、人民的法院,是新中国的法院,是党领导下的法院........
       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9-17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诉求解决涉诉信访社会治理
2014年09月17日06:25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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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律诉求解决涉诉信访社会治理
  本报讯 记者蒋皓 近年来,四川法院探索建立涉诉信访终结移送机制,畅通案件出口,维护了司法权威,促进了信访秩序好转。

  涉诉信访成因复杂,诉求多样,对于法律诉求已充分解决的涉诉信访案件,应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化解。四川省委省政府把治理涉诉信访问题作为解决民生难题和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点工作,全面统筹司法、行政和社会力量,形成化解涉诉信访的强大合力。依法公正的终结结论是终结移送制度的核心支撑,四川法院制定了一套严格的终结把关程序,保证终结案件结论合法、公正、权威,让党委政府在化解工作中有可靠、坚实的法律基础作支撑。

  终结移送本质上是让法律程序已经穷尽、反映问题已得到公正处理的信访案件退出司法程序,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四川信访联席会议及办公室充分发挥党委政府处理信访突出问题综合协调的职能作用,确保终结移交和化解息诉工作落到实处。如果基层后续工作跟不上,已息诉案件可能反弹,未息诉案件不能有效化解,终结移送机制就无法发挥作用。四川制定了一套发挥基层作用的督促保障机制,责任主体、专门力量、工作措施得到落实,确保实现低反弹上访率。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9-17 21:59
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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