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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某医疗过错至人六级伤残 法律援助获赔近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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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9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感谢你们呀,经过你们的援助,我拖了两年多的案子今天终于得到解决,医院也按照协议将九万五千元赔偿款全部一次性付清......”这就是近日一法律援助受援当事人在阆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工作人员的致谢话,就其原委,还得从三年前说起。

  2010年10月30日,阆中市博树回族乡文成村何常灿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致其左胫腓骨、左第一趾骨骨折。入住阆中市某医院,该医院先行骨牵引再行手术治疗,术后出现左小腿、左足无力,感觉异常,疼痛难忍,经肌电图检查发现左胫神经、左腓总神经损伤。经川内外多家医院治疗,疗效不佳。双方就损害事实及损害赔偿发生纠纷,何常灿曾多次向相关部门信访,经相关部门调解无果,何常灿便来到阆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阆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杨波热情接待了当事人,在认真听取当事陈述后,进行了法制宣传、分析了案情,并建议当事人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何常灿根据阆中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建议,于2013年6月3日向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申请,要求对阆中市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医疗损害参与度)进行鉴定。后经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1)阆中市某医院对何常灿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患者病情观察欠仔细、周全,未及时有效处置的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存在较为明显的医疗过错,其医疗损害的参与度酌定为40%;(2)左下肢损伤后并发左腓神经、左胫神经损伤,致左足顽固性异样疼痛、左踝关节功能障碍,其伤残程度综合评定为六级伤残;(3)续医费、康复费计7200元/年,酌定治疗时限20年;(4)护理时限及人数:本次车祸伤出院后每天给予1人护理,计算6个月;(5)营养时限(营养费)酌定6000元;(6)误工时限酌定为12个月。

  鉴定后,何常灿要求医院给予赔偿未果,于2013年8月30日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法律援助,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审查后受理了此案,因该案涉及特殊群体,且系信访案件,对社会影响力较大,便立即将案件指派到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承办,由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协助该所办理案件。该案件由郑晓娟律师具体办理,援助律师根据案情走访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后便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庭审理因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协议。援助律师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在休庭期间与对方当事人积极协调、沟通......

  近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阆中市某医院补偿何常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5000元,并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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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5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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