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网 洪雅县房管所长回应称,购房者所持“备案件”仅是草稿 购房时,签了合同,开发商没备案,购买者自己到房管所备案。时隔几年,昔日烂尾楼盘终于交房。可是,房管所却将房权证办给了开发商。这起商品房售卖纠纷发生在洪雅县,直至10月13日,购房者李建华仍处于“收房难”的奔波中。
近日,在接受华西都市报记者采访时,眉山市洪雅县房管所长付正康回应称,李建华手中的“备案件”确出自该所,不过那仅仅是草稿。“李建华如何备的案,他心里清楚。我们所里有内鬼……”付正康说。 成都律师石军认为,开发商与李建华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洪雅房管所在明知“已经备案”前提下,将“争议商品房”房权证办给开发商,其作为有违规之处。李建华可起诉洪雅房管所,向后者索赔“收房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借贷纠纷开发商“以房还款” 截至10月13日,李建华尚在服刑期间。2011年,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洪雅县法院依法给予“判三缓四”,并处罚金20万元的处罚。尽管如此,李建华还是要为自己“收房难”奔波着。备案的商铺位于洪雅县青衣路上,位于“怡洲江景”楼盘的一、二层,面积2920平方米。2008年之前,该楼盘开发商另有其人。2008年,眉山建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宇房产)接手开发。 据洪雅县住建局未公开材料显示,“怡洲江景”楼盘系建宇房产、眉山前进建筑有限公司(简称前进建筑)开发承建。前进建筑法人代表黄成禄,系建宇房产法人代表黄波之父。李建华称,2008年,建宇房产与他签了借款合同,总金额为695万元。后因建宇房产无力偿还借款,2008年9月和11月,经双方协商,这笔借款转为购买“怡洲江景”一、二层的房款。 李建华所持《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一层合同购买人为李建华,二层合同购买人为詹红玲。一层建筑面积1360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5080元,总价款为690.88万元。二层建筑面积1560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为3200元,总价款499.2万元。两层楼出卖人均为建宇房产,用途为商业。还款方式均为分期付款。 从建宇房产出具收款收据看,按期付金额与合同约定时间、金额完全吻合。“詹红玲与我是朋友关系,我们之间有约定,詹红玲购买的二层,实际购买人为我本人。”李建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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