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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看法治政府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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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9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推行法治建设,建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当前我国深化改革,解决国内矛盾,应对国际挑战的历史需要。然而,其中建立法治政府无疑最为关键。公报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大前提下,各级政府的工作必须在“法治轨道”上。何为“法治轨道”?法治轨道,就是政府领导行政过程中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必须按章办事,而弱化行政过程中领导干部个人的主观意志,预防“人治”的不良后果。

如何实现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首先应将政府各部门职能定位清晰,权责一致。有话说“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如果部门职责定位不清,就可能造成工作相互推诿,行政效率低下。其次,行政程序和权限要规范。规范是法治的核心,无论是行政决策还是行政执法,都应该有明确的规范程序,它是所有公职人员落实开展工作的准绳。

公报明确将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法治政府框架下,不仅要强调政府应该做什么,而且需明确什么不能做。政府权力过大,不仅可能阻碍社会经济发展,而且会一定程度下影响司法公正,破坏法治社会建设。

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科学规范的行政决策程序也尤为关键。如果决策过程存在不公平,那么将直接影响社会资源的分配,从而影响国家安定和谐。目前,不少地方在行政决策的科学规范方面还有待提升,比如一些政府在确定重大决策时,并未全面走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总而言之,法治政府既要机构设置合法,也要工作机制合法;既要主体思路合法,也要落实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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