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4日,驾驶员吴利剑(中国石油四川甘孜销售分公司工作人员)驾驶川V33608号小型轿车从泸定县沙坝方向(由北向南)行驶,于23时42分行驶至国道318线2794KM+450M(小地名:羊棚子)时,行至左道与对向由驾驶员金龙(泸定中学教师)驾驶的川V35068号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驾驶员吴利剑、金龙重伤经泸定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第一时间进行入事发现场,对现场进行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情况。对双方驾驶人员分别进行了抽血鉴定,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金龙和吴利剑血液中酒精浓度均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泸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4年11月4日向双方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利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五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主要责任;金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泸定县教育部门和泸定中学有关领导第一时间派出人员赶赴医院慰问死者家属,泸定中学成立了家属安抚组、事故处理组及死者善后组协助处理善后事宜。泸定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在得知事故情况后,对死者家属进行慰问,并听取死者家属的诉求,指派律师为死者家属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召开协调会专题研究死者家庭困难,并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帮助支持。县人社局依据泸定中学所报材料提前介入,积极主动开展相关调查认定工作。 目前,该事故的后续工作正在进一步的处理中。(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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