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指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依法执政,不仅需要宪法、法律中规定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更需要党章和党内具体的规范来保证该原则的落实。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担负全面领导国家的职责,直接行使国家重大问题决策权等公权力,但其本身又不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党的领导体系、党的执政方式与党的组织、党的纪律、党内监督、责任机制等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所以不仅应通过国家法律规范党的活动,而且应通过党内法规约束规范党内权力的运行。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首先必须依法治党,实现党内权力运行的法制化,建立健全党内科学的运行机制,革除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党内“人治”问题,确保党的内部组织、活动和事务的法制化,使党内生活更加规范化、程序化,使党内民主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使权力运行受到更加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只有实现党内权力运行的法制化,才能使政党的权力运行稳定化、科学化,才能使党的建设和自身发展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才能真正实现执政党与国家体制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科学化和法律化,达到依法执政的目的。
同时我们要认识到由于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党的奋斗目标和所肩负的使命,党章和党内法规提出的党的领导与执政行为规范要求,有些不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有些在相关法律不作规范,而党内法规却有着清晰的要求,总体而言,党内法规力度严于国法、标准高于国法。这意味着不仅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而且还要受到更为严厉和苛刻的党规党纪要求。普通人入党是在政治认同的基础上自愿的行为,一旦作出选择就意味着接受了党的各项党内法规的约束和限制,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他们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某些权利就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
党的领导干部,经过党组织和政府的选拔程序,同时具备了领导和公民的双重身份。他们不但要履行公民义务,更要承担党员的义务,履行作为党的干部和公务员的特殊义务,承担与其特殊身份相关的责任。一般法律赋予普通公民的某些权利如人身自由,因领导干部身份牵涉到他人、社会乃至国家的重大利益而要受到法律和党内法规一定的限制。
总之,党组织和党员还必须接受更严格的党内法规的约束,领导干部要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党内不应存在不遵守法律的特殊公民,也不应存在不遵守党章党纪的特殊党员。我们要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从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严格约束党员领导干部,塑造一个信仰坚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政党,为依法执政、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不竭动力和根本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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