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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宪治国,重法之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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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7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依宪治国,重法之根本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我国目前已经进入后法律时代,所谓后法律时代,就是指中国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建成,需要对业已形成的法律制度进行运用和实施。但这个前提必须确保所形成的法律制度均为良法,落实法律才能是良法之治,否则对恶法的施行则相当于无法,甚至比无法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我们应当对已经基本形成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和改进,坚持以尊重宪法的至高无上地位为核心,重视宪法对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作用。
宪法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它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最真实的意志,保护了人民最根本的利益,因此,尊重宪法应有的地位,是在建设法治中国道路上不可颠覆的重要任务。但就目前我国现状来看,宪法的现有地位和被人民认可的程度并不理想。宪法似乎处于一种被架空的境地,大家对宪法也是知其有却不知其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案件,如某人以相对方违反宪法条文内容为由对其诉至法院,最后结果也总是不了了之。这些现象会给民众一种错觉,那就是宪法空有其条文而无其作用。种种迹象都不是一个正常法治国家的宪法应有的境遇。那么要怎样去重视宪法的作用,发挥它应有之力呢?
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它在法律阶层中处于最根本和权威的地位,这就意味着宪法之下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都必须在尊重宪法精神和宪法条文,不得同宪法想抵触或者背道而驰,那么同样,完善我国目前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必须以宪法为核心,每一项新的立法都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这样才能够维护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法律之间相互不冲突,协调合一,才不至破坏人民对法律的预期,让民众在法律明确规定范围内安排自己的生活,并且使他们信赖法律和公权力机关。
尊重宪法的核心地位,不仅仅在完善立法上应当体现,同样在国家公权力机关上更应当得到认可。卢梭在《社会契约论》,说过,公权力机关乃至国家的形成并不是社会生而有之,而是每一个公民将自己手中权利让渡一部分出来,约定由一个特定的组织来行使这部分权利用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众的正常生活。所以,国家机关应当明确自己只不过是人民的仆人而已,不应该利用自己手中权力肆意侵害人民合法权力,应该遵循宪法赋予的权力行使方式,在法律没有规定可以行使权力的地方绝应当干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法无授权皆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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