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起底成都高蓉“挪用公款”案
2014年11月17日,网上一篇《专家问诊女高管“挪用公款”案》吸引了广大网民关注。该文称,今年50岁的高蓉,原系成都民营企业四川中经进出口公司股东之一。2003年,她与国有企业“中电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带着人员、项目和资金投入经营该公司旗下负债累累、濒于倒闭的子公司——“中电西南公司”,并代表7名自然人合伙后占利润分成的55%;“中电总公司”则以亏损子公司为合作平台,占分成的45%。经其团队打拼数年后,“中电西南公司”起死回生,获得巨大利益……如今,高蓉被指控犯挪用公款等罪,一审法院判处她7年有期徒刑。
搜狐网友“我也要说法”发帖称,一审判决认定高蓉等自然人作为平等法律主体与“中电总公司”签订“03协议”,但对双方的合作性质、合作实体与合作载体(平台)“中电西南公司”之间的关系、合作过程中形成的资产与“中电西南公司”之间的关系及高蓉身份认定,都是错误的。
网友“九剑侠客”认为,双方合作时,“中电总公司”任命高蓉为“中电西南公司”的总经理,系履行协议约定的一部分。高蓉怎么就成了“中电总公司”的下级了呢?又怎么变成国家工作人员了呢?
2014年12月20日,本案高蓉辩护律师张德顺则说:“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导致本案适用法律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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