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问题奶粉用“某某”,如此监管不合格
关东客
人民日报
四川省南充市一位女士举报的问题奶粉线索奖励10万元,但涉案奶粉品牌却以“某奶粉”替代,并未公布该问题奶粉的详细信息。 1月11日,该局副调研员杜正国接受采访时表示,查处的企业已经做出整改,曝光企业名称“会影响企业发展”,“对企业来说打击是致命的”。(澎湃新闻网1月13日)
“某某”真是一个好篮筐,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可是是人,可以是物,可是单位,可以是企业。我们经常所说的“5W”都可以涵盖其中。但习惯了“某某”,往往就会让真相变得扑朔迷离,甚至混淆视听。
过去有单位出了贪官,这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所以采取模糊的策略,用“某某县长”、“某某局长”代替。现在作风变了,开始指名道姓,点到了具体人。反腐的效果也跟着明显增强了。“某奶粉”出现了问题,这其实并不是什么小事,试想当初的“三鹿奶粉”如果也用“某奶粉”来代替,那该有多少无辜的“大头娃娃”无处伸冤?
奶粉出现了问题,板子自然要打在明处,而不能用“某奶粉”来代替。广告宣传时,奶粉企业总是希望名声越大越好,可一旦出现了问题,自然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某种意义上讲,“某奶粉”现象的出现并不是正常的现象,因为“某奶粉”意味着可以是任何奶粉,对于涉案奶粉企业来说,这种模糊处理自然是它们所希望的,可对于消费者和没有问题的奶粉企业来说,“某奶粉”实际上就是一只苍蝇。
企业出了问题,不指名不道姓,这算哪门子监管?曝光企业名称会“影响企业发展”、“对企业来说打击是致命的”,这究竟是在替消费者说话还是替涉案企业说话?不可否认,过去出于发展经济和地方政绩的需要,不少地方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而一些大企业也通过公关具备影响政府决策和监管的能力。但时至今日,经济新常态下,政府监管部门就该和企业做到泾渭分明,没有丝毫的利益瓜葛,唯有如此,才能在监管中大胆执法、公正执法,也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某某”式的通报其实是典型的敷衍塞责,监管不力。当政府的监管者站在企业的角度说话,我们很难想象背后是否存在什么内幕交易和利益勾连?换而言之,如果所有的涉案企业都可以用“某某”来代替,公众又如何能知道哪些是真,哪些是假。
如此想来,如果当初因三氯氰胺事件翻船的“三鹿奶粉”也能碰上如此替企业着想的监管部门,“三鹿奶粉”变成“某奶粉”也许能逃过一劫?可问题是,“某奶粉”乐了,消费者却很可能欲哭无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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