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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全面禁止在公园等地设私人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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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10-28 00:02:00 来源: 金融投资报(成都)
    据新华社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7日转发住建部等十部门规定,自今年11月1日起,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专家指出,这是继去年底中央纪委、中央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发通知,要求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以及今年以来中央教育实践活动办通知,把整治“会所中的歪风”作为教育实践活动反“四风”重要内容之后,中央层面又对清理整治私人会所做出具体部署。

与此前的中央文件相比,此次十部门规定更加具体、全面,可操作性强。什么样的私人会所该被整治?规定明确,所涉及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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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3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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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园等公共资源禁设私人会所 徇私舞弊将追责
2015-01-09 09:28

  四川新闻网成都1月8日讯(记者 李丹)1月8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四川省住建厅获悉,日前,四川省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清理排查工作,切实恢复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的公共服务功能。
  《通知》强调,新设立的公园应及时公示设计方案特别是服务设施方案,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园的生态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满足服务大众的需要。对于各级各类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要公示相关信息,杜绝设立或变相设立私人会所。
  各市(州)、县(市、区)要对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紫线和公园规划的绿线进行公示,紫线、绿线范围内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建筑、历史建筑的使用功能要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要求各部门依据自身职能、职责,对发现的问题要区分情况采取处置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对前期已经提出整改要求的要及时复查,防止死灰复燃。
  《通知》还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严把项目立项、规划建设、消防审批、经营许可、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各环节审核关,对属于私人会所性质的不予办理。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编辑:王飞


 楼主| 发表于 2015-1-13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定明确,所涉及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发表于 2015-1-29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必须顶!

发表于 2015-2-7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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