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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爱在2015

[群众呼声] 私人商业网站自称跟交警合作,号召市民随手拍交通违法你怎么看?(投票只能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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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1-22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5-1-22 18:42
违章不处理不给年审?佛山交警被判违法!

到车管所办理车辆年检时,很多车主都会被告知若车辆有交通违法信 ...

有法可以。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受处罚。法律有规范的必须执行!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2 22:55
支持公安部,法院脑袋进水

发表于 2015-1-24 0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1-24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到了很多的东西。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4 13:01
电影里说大哥一般是拿来出卖的……

发表于 2015-1-25 18: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争论可以有,理性对待

发表于 2015-1-28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一品 发表于 2015-1-25 18:07
争论可以有,理性对待

说的对。讨论是为了提高法律意识,互相学习,才能进步。:handshake

发表于 2015-1-30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人监督可以,人人执法不可以。

发表于 2015-2-1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主体资格。《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过错行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其他单位和个人没有权力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交通警察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行使《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可以对有关证件、号牌和机动车辆实施扣留,可以对非法装置和牌证予以收缴,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和检查、还可以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保护性约束措施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既是法定赋予的职权,也是必须履行的职责。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履行纠正违法行为的义务,对威胁交通安全、侵害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纠正和处罚,不得玩忽职守、疏忽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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