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购房合同纠纷起诉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公司,本指望依靠法律讨回公道,却被眉山市东坡区法院和眉山市中级法院的几个法官打了几闷棍,法律被他们糟蹋得一塌糊涂,几个法官明明白白办着黑案,力挺奸商违约与欺诈,判决结果成了违约和欺诈有理,违约和欺诈合法,毫无公平公正可言!法官们铁了心要帮奸商的忙,草民有理有据也打不赢官司,呜呼哀哉!
此事发生在国家依法治国大力整治司法腐败的今天,让诉民情何以堪?让法律情何以堪?
请看法官们的种种“杰出”表演:
一,不敢正视本案基本事实
开发商用自己拟定的格式化《协议书》向购房者承诺:交50000元保证金并签订《协议书》,即可获得所购房屋在具备预售条件并开始公开销售即开盘后以优惠房价购买的权利,若开发商开盘房价高于上述约定,开发商亦按该房价销售给购房者;若开发商开盘房价低于前述房价,则按开盘房价执行,此承诺明确约定了优惠时间:销售期内任意时间段,优惠价格:就低不就高,优惠方式:买贵包降。我提供的证据显示我买的房子每平方米高达5938.305元,开盘后封顶价为每平方米2999元,最低价为每平方米1800元,我向开发商讨要优惠,开发商以种种站不住脚的理由拒绝,没有给我一分钱优惠,开发商的拒绝行为,要么是违约,要么是敲诈,一审二审对本案的这一基本事实始终不敢正视和认定。——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是非不分。
二,我说东,法官说西
我请求按合同法77条规定变更合同,证据确凿,合理合法,法官偏要东拉西扯扯到合同法54条去,还说我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三,我提供完整的证据,法官不用
我提供眉山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蒋建国反映购房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证明我与开发商之争事实上只存优惠多少之争:我提供我与开发商的通话录音,证明我所购房屋处于开发商清盘销售之列,一审二审法官置若罔闻。——掩盖事实真相。
四,我说白,法官偏要说黑
我说《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受到开发商欺骗和胁迫签订的,开发商目的是迅速将蒙来的暴利价合法化。
一审说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即认可了开发商的优惠价。
二审说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将《协议书》约定的优惠条款予以明确和固定。
一审二审法官难道连一个基本的事实都搞不明白: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得到了什么优惠?开发商为什么要用欺骗和胁迫的手段强迫购房者在三天之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猫腻时什么?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为什么拒绝开发商收回《协议书》原件?——认定事实错误。
五,我说假,法官说真
我说开发商提供的两个房价数据5377元和5346元没有事实依据,是假的,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真相,法官不经调查,认定是真的;我说开发商代理人没在签《协议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场,不清楚销售人员是否口头向我承诺过“买贵包降”,法官说代理人说的是真的,销售人员没有对我口头承诺过。——偏听偏信。
六,我说证据有用,法官说证据没用
我提供的开发商打的广告证明开发商房子最低价为每平方米1800元,明确具体,用以确定本案优惠价,一审法官说开发商打的广告没有法律约束力,二审法官说此价与本案无关。——信口雌黄,目无法纪。
七,开发商寻找各种借口狡辩,法官还不遗余力帮助开发商寻找没有想到的借口和“理由”,为开发商辩解。
一审认定的开发商给我的优惠就是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的“优惠”以及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就说明我认同了418888元的购房价;二审认定的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将《协议书》优惠条款予以明确和固定,都是法官帮开发商“想”出来的免责借口和“理由”,可惜丝毫经不起推敲和反驳,因为违背事实和情理。
一审二审判我输得理由哪点站得住脚?
通关一审二审审判,我实实在在感觉我不是再同开发商打官司,而是再同法官打官司!
一纸判决书,满是荒唐言,请看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眉民终字第5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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