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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争鸣] 盐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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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9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盐亭县县城规划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城乡规划的执行力度,科学解决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建房需求,本着节约、合理用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绵阳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续建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是指户籍在县城规划区内,且享有户籍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县城规划区,是指《盐亭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规划区范围,按《盐亭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核心区和控制区。
核心区范围为:北抵原万安收费站、西沿梓江至指南驾校训练场、南至成德南高速公路入口处、东沿城市外环线至昆仑山,具体界址以《盐亭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图斑为准。核心区内集体土地上农房建设严格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新建、原址改建。近两年政府计划征收的范围不再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鼓励选择货币化住房安置或统规自建。
控制区范围为:县城规划区内除核心区外的其他区域。该区域内河堤、道路边线各50米外范围,符合规划的可以在依法依规按程序审批后(具体程序见第八条)原址改建或统规自建,鼓励有条件的实施异地统规联建;暂不实施货币化安置。
  第五条  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续建住房,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遵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按规划部门批复的建设方案实施。
  第六条  申请规划区内农房建设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              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二)属鉴定机构认定的不能居住的危房;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同意且四邻签字确认无权属、采光等纠纷;
(四)须在规划区的农房集居点、规划的统规自建点、统规联建点或经审批后原址建设;
(五)每户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房屋不超过三层;占地总面积按实际人口人均30m2计算,每户不能超过180m2;建筑总面积不超过300m2(审批方案房屋面须为硬化坡屋面)。
(六)核心区内原址重建的,若原面积大于规定面积,一律按规定面积重建;若原面积小于规定面积,一律按原有面积重建。
第七条  县城规划区内农民有下情况不得分户建房:
  (一)夫妻双方有一方为城镇户口且已在规划区内购置住房的;
  (二)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户籍在规划区内的;
  (三)农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主房)达到或超过60m2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农村纯女户,2女按3人计算);
(四)原有住房已出售、出租或赠予他人的,不能再申请宅基地建房。
第八条  申请规划区内农房建设须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个人申请。由建房对象向村(居)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并经该组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签名同意,其中改建、扩建的房屋四邻必须签字确认无采光、权属等纠纷;
  (二)村组公示。将申请交村(居)委会,村(居)委会实地察勘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的,由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签字并盖章,交经开区或乡镇审查;
  (三)乡镇审查。经开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在15天内组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国土所进行实地调查,符合条件的,报经开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建局审核。
  (四)县级审批
  1.经开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建房户每月一次集中报县规局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并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2.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发放建房用地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3.由县规建局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在7个工作日内实地放线,建房户须完善以上程序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  房屋建设完毕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县规建局到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法依规按程序申请颁发集体土地和房屋产权证。
  第十条  核心区农房经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为D类危房且确实不能居住又不愿原址重建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提前进行拆迁安置。同时须按规定按时拆除旧房,将实施征用范围内原宅基地交还本集体经济组织(县政府储备),同时未经全征全转的户可以安排生产用房。
  控制区农民到统规自建点或经规划部门审批的联建点异地新建的,原房屋必须无条件拆除,将宅基地交集体经济组织复耕或按规划利用。
  拆除原房屋和归还原宅基地是货币化住房安置或统规自建、统规联建住房的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县规建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农民建房规划、设计、建设方案审查的管理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民建房用地审查、报批和管理。 
第十二条 选址意见书核发之日起二年内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批准文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县城规划区外的农民建房,在未出台明确具体条款前,各乡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盐亭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规定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盐亭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盐亭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我县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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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9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只为大家了解政务:)

发表于 2015-2-9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虎头蛇尾,后劲不足。

发表于 2015-2-9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发表于 2015-2-9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

发表于 2015-2-10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管理办法文号是多少,发文机关是哪个机构,是县人民政府 还是县人大 还是其他机构?

 楼主| 发表于 2015-2-24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上盐亭政务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5 07:55
县政府领导们好,为什么高灯镇几帕子銷了,高灯领导吹牛故事,让老百信看,怎么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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