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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南充市中级人法院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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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金维建,男,生于1954年3月25日,住阆中市太平寺街12号2栋3楼2号。
申请事项:对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回避裁定不服申请复议。
理由:
201年12月3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金维建不服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行初字第38号行政裁定提起诉一案前,原告金维建书面申请会议庭组成人员熊东、庄娟回避,12月5日熊东打电话宣告:“经法院研究裁定二位法官不予回避”
驳回上诉的回避申请,原告不服,特此申请复议:
一、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八条规定,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实施征收行为,且公共利益不具有营利性,原告所住处之地是四川圣源开发商专门在此搞房地产开发营利,而政府用公权参予商业拆迁,属主体违法,一审判决:“主体合法”,二审判决“维持”,政府违法也支持,这是第一错。(证据附后)
二、政府于2010年8月31日将原告房屋所占土地面积捆绑一起卖给四川圣源开发商,卖地合同证据在一、二审中已提供,而政府的征收决定是事过两年之后,于2012年与月23日作出的,政府搞“先卖后征”属程序违法,一审判决“程序合法”,二审判决“先卖后行”的行为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不支持。政府违法受支持,这是第二错。(证据一、二审卷中有)。
三、佛都路由原水泥路面,已改建成柏油路面,路面宽7.3米,已交付使用,政府所为的由16米扩宽到26米的佛都路项目属子虚乌有,政府撤谎骗原告,一审判决:“公共利益的明确”,二审判决“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撤谎法官也相信。这是第三错。(证据附后)
四、在阆中市七里新区七里大道2010一04一15地块地形红线图中标明原告的房屋位置在045号地块中,一审判决:“原告房屋位置与045号地块相邻”,二审判决:“原告房屋位置在045号地块中,且位于佛都路红线范围之内”。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且二审判决原告房屋位置在项目建设规划红线内是颠倒黑白,这是第四错。(证据一、二审卷中有)。
五、根据国家法改委(2010)3131号文件规定国家投资项目,应由上级主管部门立项审批,佛都路项目需经立项审批的主张是正确的,二审法官判决:“此主张不属本案审查范围,依法不予支持”,熊、庄二法官该为而不为,使被告犯错后更猖狂,在诉讼期间政府申请法院强拆了我的房屋,让开发商强站了我的土地使用权。这是第五错。(证据附后)
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后责令政府所补的六份证据不能作为政府行为合法依据,一、二审判决依据违法,这是第六错。(证据附后)
七、政府申请法院强拆的理由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政府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借用七里派出所治安稳定评估代替政府征收拆迁评估和政府使用账户余额代替拆迁专款存储专用专管银行存款凭证,违反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采信假证据,房子被强拆后至今不安置这是第七错。
(证据在一审卷中)。
熊东、庄娟法官审案走过场,依错就错,七错不纠,判案不公,给原告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为了保证这次终审能依法公平、公正进行,我难以相信这二位法官在这次终审中能平等对待我。原告对不予回避裁定不服请求复议纠正,熊、庄二法官应回避。
此致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金维建
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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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24 18: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附:1、施工公告一份。
        2、政府文件(2010)第52号1份。
        3、效果图1份。
        4、扩宽26米假图1份。
        5、油路宽7.3米照片1份。
        6、国务院3131号文件|份。
        7、一审判决书一份。

 楼主| 发表于 2015-2-24 18: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要切实解决庭审虚化、走过场和摆形式的问题,只有解决问题才能实现公正司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6 15:56
有法而不予施之,有诉而不予理,民冤乎?!不作为的法官?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6 16:01

2014年12月3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金维建不服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行初字第38号行政裁定提起诉一案前,原告金维建书面申请会议庭组成人员熊东、庄娟回避,12月5日熊东打电话宣告:“经法院研究裁定二位法官不予回避”
驳回上诉的回避申请,原告不服,特此申请复议:
一、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八条规定,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实施征收行为,且公共利益不具有营利性,原告所住处之地是四川圣源开发商专门在此搞房地产开发营利,而政府用公权参予商业拆迁,属主体违法,一审判决:“主体合法”,二审判决“维持”,政府违法也支持,这是第一错。(证据附后)
二、政府于2010年8月31日将原告房屋所占土地面积捆绑一起卖给四川圣源开发商,卖地合同证据在一、二审中已提供,而政府的征收决定是事过两年之后,于2012年与月23日作出的,政府搞“先卖后征”属程序违法,一审判决“程序合法”,二审判决“先卖后行”的行为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不支持。政府违法受支持,这是第二错。(证据一、二审卷中有)。
三、佛都路由原水泥路面,已改建成柏油路面,路面宽7.3米,已交付使用,政府所为的由16米扩宽到26米的佛都路项目属子虚乌有,政府撤谎骗原告,一审判决:“公共利益的明确”,二审判决“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撤谎法官也相信。这是第三错。(证据附后)
四、在阆中市七里新区七里大道2010一04一15地块地形红线图中标明原告的房屋位置在045号地块中,一审判决:“原告房屋位置与045号地块相邻”,二审判决:“原告房屋位置在045号地块中,且位于佛都路红线范围之内”。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且二审判决原告房屋位置在项目建设规划红线内是颠倒黑白,这是第四错。(证据一、二审卷中有)。
五、根据国家法改委(2010)3131号文件规定国家投资项目,应由上级主管部门立项审批,佛都路项目需经立项审批的主张是正确的,二审法官判决:“此主张不属本案审查范围,依法不予支持”,熊、庄二法官该为而不为,使被告犯错后更猖狂,在诉讼期间政府申请法院强拆了我的房屋,让开发商强站了我的土地使用权。这是第五错。(证据附后)
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后责令政府所补的六份证据不能作为政府行为合法依据,一、二审判决依据违法,这是第六错。(证据附后)
七、政府申请法院强拆的理由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政府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借用七里派出所治安稳定评估代替政府征收拆迁评估和政府使用账户余额代替拆迁专款存储专用专管银行存款凭证,违反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采信假证据,房子被强拆后至今不安置这是第七错。
(证据在一审卷中)。
熊东、庄娟法官审案走过场,依错就错,七错不纠,判案不公,给原告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为了保证这次终审能依法公平、公正进行,我难以相信这二位法官在这次终审中能平等对待我。原告对不予回避裁定不服请求复议纠正,熊、庄二法官应回避。
此致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6 16:05

2014年12月3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金维建不服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行初字第38号行政裁定提起诉一案前,原告金维建书面申请会议庭组成人员熊东、庄娟回避,12月5日熊东打电话宣告:“经法院研究裁定二位法官不予回避”
驳回上诉的回避申请,原告不服,特此申请复议:
一、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八条规定,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实施征收行为,且公共利益不具有营利性,原告所住处之地是四川圣源开发商专门在此搞房地产开发营利,而政府用公权参予商业拆迁,属主体违法,一审判决:“主体合法”,二审判决“维持”,政府违法也支持,这是第一错。(证据附后)
二、政府于2010年8月31日将原告房屋所占土地面积捆绑一起卖给四川圣源开发商,卖地合同证据在一、二审中已提供,而政府的征收决定是事过两年之后,于2012年与月23日作出的,政府搞“先卖后征”属程序违法,一审判决“程序合法”,二审判决“先卖后行”的行为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不支持。政府违法受支持,这是第二错。(证据一、二审卷中有)。
三、佛都路由原水泥路面,已改建成柏油路面,路面宽7.3米,已交付使用,政府所为的由16米扩宽到26米的佛都路项目属子虚乌有,政府撤谎骗原告,一审判决:“公共利益的明确”,二审判决“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撤谎法官也相信。这是第三错。(证据附后)
四、在阆中市七里新区七里大道2010一04一15地块地形红线图中标明原告的房屋位置在045号地块中,一审判决:“原告房屋位置与045号地块相邻”,二审判决:“原告房屋位置在045号地块中,且位于佛都路红线范围之内”。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且二审判决原告房屋位置在项目建设规划红线内是颠倒黑白,这是第四错。(证据一、二审卷中有)。
五、根据国家法改委(2010)3131号文件规定国家投资项目,应由上级主管部门立项审批,佛都路项目需经立项审批的主张是正确的,二审法官判决:“此主张不属本案审查范围,依法不予支持”,熊、庄二法官该为而不为,使被告犯错后更猖狂,在诉讼期间政府申请法院强拆了我的房屋,让开发商强站了我的土地使用权。这是第五错。(证据附后)
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后责令政府所补的六份证据不能作为政府行为合法依据,一、二审判决依据违法,这是第六错。(证据附后)
七、政府申请法院强拆的理由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政府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借用七里派出所治安稳定评估代替政府征收拆迁评估和政府使用账户余额代替拆迁专款存储专用专管银行存款凭证,违反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采信假证据,房子被强拆后至今不安置这是第七错。
(证据在一审卷中)。
熊东、庄娟法官审案走过场,依错就错,七错不纠,判案不公,给原告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为了保证这次终审能依法公平、公正进行,我难以相信这二位法官在这次终审中能平等对待我。原告对不予回避裁定不服请求复议纠正,熊、庄二法官应回避。
此致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6 16:06

2014年12月3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金维建不服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行初字第38号行政裁定提起诉一案前,原告金维建书面申请会议庭组成人员熊东、庄娟回避,12月5日熊东打电话宣告:“经法院研究裁定二位法官不予回避”
驳回上诉的回避申请,原告不服,特此申请复议:
一、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八条规定,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实施征收行为,且公共利益不具有营利性,原告所住处之地是四川圣源开发商专门在此搞房地产开发营利,而政府用公权参予商业拆迁,属主体违法,一审判决:“主体合法”,二审判决“维持”,政府违法也支持,这是第一错。(证据附后)
二、政府于2010年8月31日将原告房屋所占土地面积捆绑一起卖给四川圣源开发商,卖地合同证据在一、二审中已提供,而政府的征收决定是事过两年之后,于2012年与月23日作出的,政府搞“先卖后征”属程序违法,一审判决“程序合法”,二审判决“先卖后行”的行为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不支持。政府违法受支持,这是第二错。(证据一、二审卷中有)。
三、佛都路由原水泥路面,已改建成柏油路面,路面宽7.3米,已交付使用,政府所为的由16米扩宽到26米的佛都路项目属子虚乌有,政府撤谎骗原告,一审判决:“公共利益的明确”,二审判决“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撤谎法官也相信。这是第三错。(证据附后)
四、在阆中市七里新区七里大道2010一04一15地块地形红线图中标明原告的房屋位置在045号地块中,一审判决:“原告房屋位置与045号地块相邻”,二审判决:“原告房屋位置在045号地块中,且位于佛都路红线范围之内”。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且二审判决原告房屋位置在项目建设规划红线内是颠倒黑白,这是第四错。(证据一、二审卷中有)。
五、根据国家法改委(2010)3131号文件规定国家投资项目,应由上级主管部门立项审批,佛都路项目需经立项审批的主张是正确的,二审法官判决:“此主张不属本案审查范围,依法不予支持”,熊、庄二法官该为而不为,使被告犯错后更猖狂,在诉讼期间政府申请法院强拆了我的房屋,让开发商强站了我的土地使用权。这是第五错。(证据附后)
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后责令政府所补的六份证据不能作为政府行为合法依据,一、二审判决依据违法,这是第六错。(证据附后)
七、政府申请法院强拆的理由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政府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借用七里派出所治安稳定评估代替政府征收拆迁评估和政府使用账户余额代替拆迁专款存储专用专管银行存款凭证,违反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采信假证据,房子被强拆后至今不安置这是第七错。
(证据在一审卷中)。
熊东、庄娟法官审案走过场,依错就错,七错不纠,判案不公,给原告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为了保证这次终审能依法公平、公正进行,我难以相信这二位法官在这次终审中能平等对待我。原告对不予回避裁定不服请求复议纠正,熊、庄二法官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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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6 16:06

2014年12月3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金维建不服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行初字第38号行政裁定提起诉一案前,原告金维建书面申请会议庭组成人员熊东、庄娟回避,12月5日熊东打电话宣告:“经法院研究裁定二位法官不予回避”
驳回上诉的回避申请,原告不服,特此申请复议:
一、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八条规定,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实施征收行为,且公共利益不具有营利性,原告所住处之地是四川圣源开发商专门在此搞房地产开发营利,而政府用公权参予商业拆迁,属主体违法,一审判决:“主体合法”,二审判决“维持”,政府违法也支持,这是第一错。(证据附后)
二、政府于2010年8月31日将原告房屋所占土地面积捆绑一起卖给四川圣源开发商,卖地合同证据在一、二审中已提供,而政府的征收决定是事过两年之后,于2012年与月23日作出的,政府搞“先卖后征”属程序违法,一审判决“程序合法”,二审判决“先卖后行”的行为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不支持。政府违法受支持,这是第二错。(证据一、二审卷中有)。
三、佛都路由原水泥路面,已改建成柏油路面,路面宽7.3米,已交付使用,政府所为的由16米扩宽到26米的佛都路项目属子虚乌有,政府撤谎骗原告,一审判决:“公共利益的明确”,二审判决“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撤谎法官也相信。这是第三错。(证据附后)
四、在阆中市七里新区七里大道2010一04一15地块地形红线图中标明原告的房屋位置在045号地块中,一审判决:“原告房屋位置与045号地块相邻”,二审判决:“原告房屋位置在045号地块中,且位于佛都路红线范围之内”。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且二审判决原告房屋位置在项目建设规划红线内是颠倒黑白,这是第四错。(证据一、二审卷中有)。
五、根据国家法改委(2010)3131号文件规定国家投资项目,应由上级主管部门立项审批,佛都路项目需经立项审批的主张是正确的,二审法官判决:“此主张不属本案审查范围,依法不予支持”,熊、庄二法官该为而不为,使被告犯错后更猖狂,在诉讼期间政府申请法院强拆了我的房屋,让开发商强站了我的土地使用权。这是第五错。(证据附后)
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后责令政府所补的六份证据不能作为政府行为合法依据,一、二审判决依据违法,这是第六错。(证据附后)
七、政府申请法院强拆的理由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政府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借用七里派出所治安稳定评估代替政府征收拆迁评估和政府使用账户余额代替拆迁专款存储专用专管银行存款凭证,违反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采信假证据,房子被强拆后至今不安置这是第七错。
(证据在一审卷中)。
熊东、庄娟法官审案走过场,依错就错,七错不纠,判案不公,给原告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为了保证这次终审能依法公平、公正进行,我难以相信这二位法官在这次终审中能平等对待我。原告对不予回避裁定不服请求复议纠正,熊、庄二法官应回避。
此致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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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金维建不服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行初字第38号行政裁定提起诉一案前,原告金维建书面申请会议庭组成人员熊东、庄娟回避,12月5日熊东打电话宣告:“经法院研究裁定二位法官不予回避”
驳回上诉的回避申请,原告不服,特此申请复议:
一、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八条规定,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实施征收行为,且公共利益不具有营利性,原告所住处之地是四川圣源开发商专门在此搞房地产开发营利,而政府用公权参予商业拆迁,属主体违法,一审判决:“主体合法”,二审判决“维持”,政府违法也支持,这是第一错。(证据附后)
二、政府于2010年8月31日将原告房屋所占土地面积捆绑一起卖给四川圣源开发商,卖地合同证据在一、二审中已提供,而政府的征收决定是事过两年之后,于2012年与月23日作出的,政府搞“先卖后征”属程序违法,一审判决“程序合法”,二审判决“先卖后行”的行为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不支持。政府违法受支持,这是第二错。(证据一、二审卷中有)。
三、佛都路由原水泥路面,已改建成柏油路面,路面宽7.3米,已交付使用,政府所为的由16米扩宽到26米的佛都路项目属子虚乌有,政府撤谎骗原告,一审判决:“公共利益的明确”,二审判决“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撤谎法官也相信。这是第三错。(证据附后)
四、在阆中市七里新区七里大道2010一04一15地块地形红线图中标明原告的房屋位置在045号地块中,一审判决:“原告房屋位置与045号地块相邻”,二审判决:“原告房屋位置在045号地块中,且位于佛都路红线范围之内”。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且二审判决原告房屋位置在项目建设规划红线内是颠倒黑白,这是第四错。(证据一、二审卷中有)。
五、根据国家法改委(2010)3131号文件规定国家投资项目,应由上级主管部门立项审批,佛都路项目需经立项审批的主张是正确的,二审法官判决:“此主张不属本案审查范围,依法不予支持”,熊、庄二法官该为而不为,使被告犯错后更猖狂,在诉讼期间政府申请法院强拆了我的房屋,让开发商强站了我的土地使用权。这是第五错。(证据附后)
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后责令政府所补的六份证据不能作为政府行为合法依据,一、二审判决依据违法,这是第六错。(证据附后)
七、政府申请法院强拆的理由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政府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借用七里派出所治安稳定评估代替政府征收拆迁评估和政府使用账户余额代替拆迁专款存储专用专管银行存款凭证,违反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采信假证据,房子被强拆后至今不安置这是第七错。
(证据在一审卷中)。
熊东、庄娟法官审案走过场,依错就错,七错不纠,判案不公,给原告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为了保证这次终审能依法公平、公正进行,我难以相信这二位法官在这次终审中能平等对待我。原告对不予回避裁定不服请求复议纠正,熊、庄二法官应回避。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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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金维建不服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行初字第38号行政裁定提起诉一案前,原告金维建书面申请会议庭组成人员熊东、庄娟回避,12月5日熊东打电话宣告:“经法院研究裁定二位法官不予回避”
驳回上诉的回避申请,原告不服,特此申请复议:
一、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八条规定,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实施征收行为,且公共利益不具有营利性,原告所住处之地是四川圣源开发商专门在此搞房地产开发营利,而政府用公权参予商业拆迁,属主体违法,一审判决:“主体合法”,二审判决“维持”,政府违法也支持,这是第一错。(证据附后)
二、政府于2010年8月31日将原告房屋所占土地面积捆绑一起卖给四川圣源开发商,卖地合同证据在一、二审中已提供,而政府的征收决定是事过两年之后,于2012年与月23日作出的,政府搞“先卖后征”属程序违法,一审判决“程序合法”,二审判决“先卖后行”的行为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不支持。政府违法受支持,这是第二错。(证据一、二审卷中有)。
三、佛都路由原水泥路面,已改建成柏油路面,路面宽7.3米,已交付使用,政府所为的由16米扩宽到26米的佛都路项目属子虚乌有,政府撤谎骗原告,一审判决:“公共利益的明确”,二审判决“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撤谎法官也相信。这是第三错。(证据附后)
四、在阆中市七里新区七里大道2010一04一15地块地形红线图中标明原告的房屋位置在045号地块中,一审判决:“原告房屋位置与045号地块相邻”,二审判决:“原告房屋位置在045号地块中,且位于佛都路红线范围之内”。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且二审判决原告房屋位置在项目建设规划红线内是颠倒黑白,这是第四错。(证据一、二审卷中有)。
五、根据国家法改委(2010)3131号文件规定国家投资项目,应由上级主管部门立项审批,佛都路项目需经立项审批的主张是正确的,二审法官判决:“此主张不属本案审查范围,依法不予支持”,熊、庄二法官该为而不为,使被告犯错后更猖狂,在诉讼期间政府申请法院强拆了我的房屋,让开发商强站了我的土地使用权。这是第五错。(证据附后)
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后责令政府所补的六份证据不能作为政府行为合法依据,一、二审判决依据违法,这是第六错。(证据附后)
七、政府申请法院强拆的理由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政府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借用七里派出所治安稳定评估代替政府征收拆迁评估和政府使用账户余额代替拆迁专款存储专用专管银行存款凭证,违反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采信假证据,房子被强拆后至今不安置这是第七错。
(证据在一审卷中)。
熊东、庄娟法官审案走过场,依错就错,七错不纠,判案不公,给原告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为了保证这次终审能依法公平、公正进行,我难以相信这二位法官在这次终审中能平等对待我。原告对不予回避裁定不服请求复议纠正,熊、庄二法官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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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16 20:55
通过每一起案件的公正审判,向社会传播平等,法治,公正,诚信等价值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19 07:36
有错该纠,晚回损失。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 21: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10-4 09: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10-7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门难进,睑难看,亊难办,向王院长有话说,找谁问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0-18 22:58
寻找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1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求:杜敏局长,你凭职权吗?凭法律依据和法规依据,你凭什么理由拆毁我的房屋。请你依法答复?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0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化对监督者的再监督。

 楼主| 发表于 2015-12-3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错不认错,死不认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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