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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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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6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平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昌县经济适用房销售管理办法》等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制度的
通知

平昌府发〔201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同州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政策,尽快解决我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平昌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办法(试行)》等五个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施行。
    附件: 1、《平昌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办法(试行)》
           2、《平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3、《平昌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4、《平昌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5、《平昌县农民工住房保障实施方案(试行)》
            
           
                                                                  平昌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1日

        平昌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居住困难,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平昌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平府办〔2007〕164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列入政府计划,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如实申请、从严审核、公开监督、违规必纠”的原则,做到房源公开、购房对象公开、销售过程及结果公开。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购。
第二章  申购条件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依照本办法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主要成员中有两人以上(含两人)具有五年以上(含五年)平昌县县城建成区城镇居民户籍;
2、户籍因入学(不含出国留学)、服兵役等原因迁移出本县的,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购;
3、家庭成员与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并共同居住;
4、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
5、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其他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
第六条  已租赁廉租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退出原保障性租赁住房后,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1、本人或配偶已购买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
2、本人或配偶租赁廉租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未退房的;
3、离婚不满三年的;
4、申请前五年内在本县县城建城区有房屋交易记录的;
5、已有拆迁安置住房待入住的被拆迁家庭;
6、其他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
第三章  申购及审核程序
第八条  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户主为申请人持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平昌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人家庭所有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因入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2、夫妻双方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
3、现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无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租赁廉租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购买其它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证明原件;
5、申购家庭上年度可支配收入证明;
6、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无房或五年内无房屋交易记录的证明。
第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用工单位受理申请后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
对不符合申购条件或资料不全的申请家庭,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用工单位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应在接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的证明或资料,否则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购。
第十条  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对象,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用工单位在社区或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道办事处(江口镇人民政府或所在管委会)复审(用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直接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公示。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江口镇人民政府或所在管委会)对社区居委会报送的申购资料进行复审。
对不符合申购条件或资料不全的申请家庭,街道办事处(江口镇人民政府或各管委会)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应在接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的证明或资料,否则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购。
第十三条  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家庭,街道办事处(江口镇人民政府或所在管委会)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江口镇人民政府或所在管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送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对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回街道办事处(江口镇人民政府或所在管委会)及用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江口镇人民政府或所在管委会)及用工单位收到退回的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
社区居委会应在接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退还其申请资料。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异议。
第十七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在平昌县电视台、户外电子屏幕及政府网站等大众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第十八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的家庭登记造册并建立档案信息,视房源情况适时配售。
第四章  销售程序
第十九条  经审查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家庭采用抽号的方式进行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抽号程序:
1、根据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数量和经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数量确定销售套数;
2、按经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顺序进行编号;
3、公证处公证员、监督人员对抽号设备进行检查;
4、按照顺序抽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号;
5、按抽取的申购资格号顺序进行第二次抽号确定房号,并确定《平昌县经济适用住房抽号销售结果》。
6、抽号产生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家庭名单必须经监督人员、公证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通过抽号没有获得购买资格的申购家庭,直接进入下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抽号,但须重新核实申报条件。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家庭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书面通知申购人。
第二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重点工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公益设施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特别困难家庭及其他特殊家庭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不参与申购摇号直接作为轮候对象优先安排。
第二十四条  申购家庭通过审查、公示、抽号获得购买资格后,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发《平昌县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认定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获得购买资格的申购家庭,凭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发的《平昌县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认定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签订购买合同及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初始登记后,申购人持经济适用房购买合同到县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房屋、土地权属登记。县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应在产权证书上明确记载为“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购房资格:
1、通过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婚姻状况和住房条件、提供虚假证明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
2、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的;
3、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在房屋交付使用后超过六个月未入住,造成经济适用住房闲置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出租、出借、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5、以其他方式骗购经济适用房的。
第二十八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或作出收回经济适用住房的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购买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逾期没有提出申诉的视为同意决定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取消购买资格的家庭在决定生效后购买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经济适用住房,以原购房价格退回其购房款,并注销购房合同(若房屋已装修,装修费用不予退还),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购。
若不愿退出的,则按购房时小区内其他商品住房最高价补缴购房款;逾期不退回又不补缴差价的,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第三十一条  申购摇号抽签现场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委员、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社区居民代表与申请人代表共同组成现场监督人员,对经济适用住房抽号申购进行现场监督,邀请公证机关对申购抽号进行现场公证,并由新闻媒体予以全程监督。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党员干部若有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收回其购买的住房同时,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提请其所在单位或纪检机关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监督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职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经济适用住房在配售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居住满五年后可以申请上市交易,上市交易管理规定由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平昌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平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7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公租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由政府投资,也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公租房的建设与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县住建、规划、发改、民政、人社、财政(国资)、监察、国土、房管、统计、地税、公安、街道办事处、江口镇及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履职尽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公租房运行有序推进。
第六条  县城建成区内公租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公租房以成套住房为主,成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不得超过60平方米。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租房采用政府组织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旧房改造和收购房屋等方式筹建。
乡镇根据实际需求,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可适当修建部分公租房,以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乡村医务人员、下派交流干部、大学生村官等基层公职人员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居民的住房问题。
第九条  政府投资集中修建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事先要规定建设要求、套型结构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以其他方式投资修建公租房,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方式供地。
公租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条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通过旧房改造和收购房屋作为公租房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进城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及大型用工企业,应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租房,供应园区或企业职工。
    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投资建设、经营公租房,政府给予优惠政策支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公租房的建设、经营、维修等日常工作。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三条  公租房建设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基础上,应优化设计方案,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四条  公租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省专项补助资金;
(二)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的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
(四)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五)公租房租金收入;
(六)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
(七)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五条  公租房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由保障对象自行选择。
(一)实物配租由政府、相关机构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租金。
(二)货币补贴由政府向保障对象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十六条  公租房的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均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和年度复查的动态管理制度。申请家庭不能同时享受两种保障方式,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
第十七条  公租房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也可以多人合租,多人合租的必须签订有法律效力的合租合同或协议。
第十八条  不同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县城建城区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家庭人口2人以上(含2人)且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县城建成区城镇居民户籍满5年以上(含5年),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人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2、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3、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我县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二)新就业人员
1、新就业人员是指各类大中专院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时间不满五年的就业人员;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个体经营者凭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书);
3、自就业之日起已缴纳社会保险;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无住房且未租住或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或单位住房。
(三)进城务工人员
1、持有平昌县县城建城区居住证明且连续居住3年以上(含3年);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个体经营者凭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书);
3、在我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无住房且未租住或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经批准可以在可供房源内直接予以安排。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一)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
(二)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三)申请前五年在城市建成区内有住房交易记录的;
(四)征地拆迁中已享受安置还房的;
(五)属于城市房屋拆迁范围但已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或签订了房屋拆迁还房协议且安排了周转住房或领取了过渡费的;
(六)家庭成员拥有门市、店铺、写字楼、厂房、仓储等经营性用房的;
(七)政策规定不得申请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自己意愿,确定保障方式后,到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填写《平昌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或《平昌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家庭的户口簿及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县房管局出具的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3、所在单位、县民政局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4、其他相关材料。
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需由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部门应当出具,并对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所在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申报的资料应调查核实并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有稳定就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调查核实、公示后直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无稳定就业单位的报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江口镇人民政府或所在管委会)审核后送县住房保障部门。
(三)县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部门登记确认并建立档案信息。
(四)发租赁补贴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直接打卡发放;实物配租的由承租人与县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  公租房的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5年,年度复查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  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市场租金的70%执行,市场租金标准以政府发布的标准为准。
货币补贴标准按政府批准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政府集中修建的公租房租金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其他投资修建的公租房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投资主体按政府发布的标准收取,用于公租房的后期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与承租家庭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连续6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五)通过其他形式获得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年度复查不符合租赁条件或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限内腾退房屋,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腾退的,可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间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逾期不退出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等情况,骗租公租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解除租赁合同,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并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补交租金;骗租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八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管理中不严格审查、未认真履职,造成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获得住房保障的,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乡镇公租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平昌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平昌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为规范平昌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根据《平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平昌县政府投资集中新建、配建及旧房改造和收购的公租房管理。
二、申请条件:
公租房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也可以多人合租,多人合租的必须签订有法律效力的合租合同。
不同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县城建城区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家庭人口2人以上(含2人)且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县城建成区城镇居民户籍满5年以上(含5年),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人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2、无自由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县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二)新就业人员
1、新就业人员是指各类大中专院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时间不满五年的就业人员;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个体经营者凭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书);
3、自就业之日起已缴纳社会保险;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无住房且未租住或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进城务工人员
1、持有平昌县县城建城区居住证明且连续居住3年及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个体经营者凭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书);
3、在我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无住房且未租住或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
经政府批准的特殊对象可以优先安排公租房。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1、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
2、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3、申请前五年在县城建成区内有住房交易记录的;
4、征地拆迁中已享受安置还房的;
5、属于城市房屋拆迁范围但已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或签订了房屋拆迁还房协议且安排了周转住房或领取了过度费的;
    6、家庭成员拥有门市、店铺、写字楼、厂房、仓储用房的。
    7、政策规定不得申请的其他情况。
    三、申请程序
(一)县城建成区无稳定工作的居民、新就业人员中的个体经营者申请公租房,向户籍(或暂住地)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政府提供的公租房,应当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和承诺书;
2、申请人出具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或居住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机关、企事业单位新进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及用工证明;其他用工人员提供用工合同及社会保险金缴纳证明;自主创业的个体从业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及社会保险金缴纳证明;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6、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7、多人合租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有法律效力的合租合同或协议;
8、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审核程序
(一)社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在30天内完成初审后在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社区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江口镇人民政府或所在管委会)复核。
街道办事处(江口镇人民政府或所在管委会)在接到初审材料后20天内完成复核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本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材料和复核意见报县住房保障部门;
(二)用工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在20天内完成初审并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为7天,申请人单位将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住房保障部门;
(三)县住房保障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江口镇人民政府或所在管委会)、用工单位提交的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平昌电视台、户外电子屏幕及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部门登记确认并建立档案信息。经审查和复核不合格的、公示有异议且异议属实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实物配租
(一)对取得申请公租房承租资格的家庭或合租人,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配租入住。若房源多于申请对象,则直接进行房号抽取方式配租入住,若房源少于申请对象的,则采取随机抽号的方式确定承租对象。
(二)抽号的程序:
1、将具有申请资格的家庭统一编号并按户数分组;
2、监督人员和公证人员对抽号设备、号球进行检查;
3、由工作人员将号球放入抽号设备;
4、由申请家庭代表按分组依次上前抽号并由公证人员当场宣读抽号结果。
(三)抽号确认的房号,经公证人员和监督人员现场签字后即为有效房号,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现场发放书面入住通知书。
(四)未抽中房号的申请家庭自动取得轮候资格,直接进入下一轮公租房配租房号抽取,但须重新核实申请资格。
(五)申请人申请其他投资主体提供的公租房,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资格,配租、入住均由其他投资主体组织实施,并将配租结果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六、租赁管理
(一)公租房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年度复查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二)新就业和自主创业大中专毕业生租住公租房,从毕业当月算起累计租期不得超过5年;按政策规定招考的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聘用期满或调离平昌,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三)承租人租期满后仍符合保障条件要求续租公租房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截止日期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接受审核。
(四)单位职工、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办理政府提供的公租房配租入住手续时,承租人与县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由用人单位承担担保责任。
(五)公租房配租控制面积标准与申请人家庭人口相对应。
单身人士配租集体宿舍或合租成套住房;2人家庭配租控制面积40平方米以下;3人或3人以上家庭配租控制面积60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中只有父女、母子或兄妹的按3人家庭配租);多人合租的保障面积每人不低于15平方米、不超过20平方米。
超出保障面积部分实行市场租金。
(六)入住公租房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1000元,退租时按规定退还;
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同等地段市场租金的70%确定,按年度缴纳。市场租金标准由政府发布。
(七)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经营的公租房,其租金标准不超过同等地段市场租金的80%,同时需报县发改局、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八)公租房实行社区化专业物业管理。其物业管理费用由承租人负担。物业服务费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小区内公布。
(九)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人可以申请调换承租的公租房,待有可供调换的房源时经县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凭通知换房,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十)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和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责任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构成违法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退出机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
1、不接受配租房源的;
2、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或办理入住手续的;
3、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4、以其他方式放弃承租资格的。
(二)申请人隐瞒户籍、住房和收入等情况,以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配租公租房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承租公租房的,责令其退房,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租,承租人的骗租行为将计入信用档案;
(三)多人合租的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有合租人退出,其他合租人则需按同等条件自行联系新的合租人并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资格并批准入住,同时提供新的合租合同备案,不需重新签订租房合同;
两个月内没有符合条件的新的合租人入住,其他合租人可以协商终止合租关系,也可以继续承租,超出应保障面积部分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同时签订新的合租合同和租房合同,直至只剩一个合租人时,合同终止。
(四)所有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限内,申请享受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房或已不在本县建成区内就业的,应当及时腾退公租房。
(五)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租房管理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在其中居住的;
2、擅自将所承租的公租房出借、转租、改变用途的;
3、连续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4、承租人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
5、其他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
(六)县住房保障部门对公租房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和不定期抽查制度,承租期内经年度审核和抽查不再符合承租资格的,承租人必须及时腾退。
承租人确有困难暂时无法退出的,报经公租房管理部门同意,可给予不超过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拒不腾退房屋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八、监督管理
(一)监察、发改、住建等部门应加强对公租房实物配租过程的监督管理。
(二)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公租房租金的管理。
(三)住房保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在申请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机构,将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县住房保障部门设立投诉电话、举报信箱和电子信箱,接受群众举报,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加强监督管理。
九、本实施细则由平昌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平昌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为规范平昌县廉租住房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平昌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平府办发〔2007〕164号)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平昌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
一、保障对象
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县城建成区内城镇最低收入无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条件
(一)城镇最低收入无房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
1、申请家庭主要成员具有平昌县县城建成区城镇居民户籍5年以上的;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2人(含2人)以上;
3、申请家庭正在享受县城建成区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3年以上的;
4、无住房且在县城建成区内租住住房的;
5、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
(二)虽然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已申请但经查证属实的取消申请资格:
1、将自有的住房对外出售或出租的;
2、已享受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补偿或安置住房的;
3、城市房屋拆迁已享受过渡期住房安置补偿或签订了拆迁还房协议且安排了周转住房的;
4、人户分离且家庭主要成员没有在县城常年居住一年以上的;
5、家庭主要成员含有农村户籍的;
6、申请人无住房但与具有法定赡养或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人常年居住在一起的;
7、低保资格被有关部门查证取消的;
8、已在承租政府直管公房或企事业单位公房的;
9、在县城建成区以外有住房(含农房)的。
三、申请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申请承租廉租住房时应当提交的资料:
1、申请租住廉租住房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家庭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3年以上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6、申请人家庭主要成员无房证明;
7、租住住房的有效的租赁合同和证明出租人房屋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审核程序
(一)社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在30天内完成初审并在社区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社区将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江口镇人民政府或所在管委会)复核;
(二)街道办事处(江口镇人民政府或所在管委会)在接到初审材料后20天内完成复核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本区域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街道办事处(江口镇人民政府或所在管委会)将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材料和复核意见报县住房保障部门;
(三)县住房保障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江口镇人民政府或所在管委会)提交的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平昌电视台、户外电子屏幕及政府网站等大众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登记管理,建立档案信息,视房源情况适时配租。经审核不合格或公示有异议且经调查核实异议属实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实物配租
(一)对取得申请廉租住房承租资格的家庭,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随机抽号的方式确定承租对象。
(二)抽号的程序:
1、将具有申请资格的家庭统一编号并按户数分组;
2、监督人员和公证人员对抽号设备、号球进行检查;
3、由工作人员将号球放入抽号设备;
4、由申请家庭代表按分组依次上前抽号并由公证人员当场宣读抽号结果。
(三)抽号确认的房号,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现场发放书面入住通知。
(四)没有抽中房号的申请家庭自动取得轮候资格,直接进入下一轮廉租住房配租抽取房号,但须重新核实申请资格。
六、廉租房入住
(一)取得承租资格的家庭由家庭代表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和县住房保障部门签发的入住通知书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持身份证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后领取房屋钥匙。
(二)取得实物配租承租资格的家庭,无正当理由在3个月内未入住或放弃承租的,五年内取消实物配租资格。
(三)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人可以申请调换承租的廉租住房,待有可供调换的房源时经县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凭通知换房,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承租家庭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时,须每户缴纳500元的住房租赁保证金。
七、租金收取
(一)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物价部门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二)廉租住房租金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收取,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管理与维护;
八、退出机制
县住房保障部门对廉租住房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和不定期抽查制度,承租期内经年度审核和抽查不再符合承租资格的,承租人必须及时退出。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实物配租家庭1个月的过渡期,然后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1、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县城城镇居民最低收入标准的;
2、家庭成员另购住房或通过其他方式拥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15平方米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违反廉租房租赁合同约定,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不缴纳租金的;
5、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实物配租家庭保障资格,立即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且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1、经调查核实通过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租住廉租住房的;
2、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转让或赠与他人的;
3、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县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实物配租家庭承租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并说明理由。实物配租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承租人确有困难暂时无法退出的,报经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同意,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等地段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逾期不退回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房屋租金按照同地段市场租金收取。
九、监督管理
(一)监察、住建、发改、财政等廉租住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过程的监督管理。
(二)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廉租住房租金的监督管理。
(三)住房保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在申请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机构,将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县住房保障部门设立投诉电话、举报信箱和电子信箱,接受群众举报,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加强监督管理。
十、本实施细则由平昌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平昌县农民工住房保障实施方案(试行)
    为逐步解决农民工住房保障问题,根据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四川省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工作方案》(川建保发[2013]106号)《巴中市农民工住房保障准入办法》(巴住建发[2013]109号)要求,现就我县农民工住房保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房源筹集
(一)政府按规划集中修建、改造旧有闲置住房、收购或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
(二)政府在开发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
(三)根据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并轨运行方式,将富余的廉租住房转化为公租房;
(四)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利用社会资本参与公租房建设。
    对实物配租对象较多、房源不足的情况下,政府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支持其自行承租住房。
二、保障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农民工可以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
(一)持有县城建成区居住证明并居住3年以上;
(二)签订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1年以上;
(三)家庭收入不高于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年终奖、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公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四)申请人及配偶在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单位住房;
(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父母、子女或配偶的父母在城区有住房且人均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的,视为有住房资助能力家庭,不在保障范围。
三、保障原则和方式
(一)根据我县年度住房保障水平和实际承受能力,分步实施、逐步解决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的住房保障问题。
(二)县住房保障部门原则上按县城建成区每年公租房供应总量30%的比例确定农民工公租房的配租数量。
(三)公租房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也可以多人合租,多人合租的保障面积不低于每人15平方米。
四、申请材料
  县城建成区内农民工申请租住公租房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 多人合租的除个人户口薄、身份证外,还需提供有效合租合同或协议;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
(四)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缴纳1年以上社保证明;
(五)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家庭或共同申请人在县城建成区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申请与审核
申请人根据县住房保障部门公布的房源进行申报。
(一)申请  由申请人或用工单位到县住房保障部门领取租住公租房申请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后递交用工单位;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分别填写申请表;
(二)初审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所在用工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户籍状况、收入状况、住房状况、社会保险缴纳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在接受申请后7天内提出初审意见,加盖用工单位公章后报县住房保障部门;
(三)审核  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用工单位呈报的申请材料到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并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本地媒体上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登记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确认登记并建立档案信息,经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应书面通知用工单位并说明理由。
六、配租
(一)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租房的交付情况不定期公布房源信息;
(二)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或合租人申请需求的房源少于实际可配租的房源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家庭或合租人的实际情况进行配租入住;
(三)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或合租人申请需求的房源大于实际可配租房源时,采取公开抽号的方式配租入住;没有抽中房号的作为轮候对象待下一次有房源时进行配租。
七、租赁管理
(一)农民工租住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同等地段市场租金的50%确定;
(二)农民工租住公租房配租入住手续的办理及入住后的管理,由用人单位承担担保责任;
(三)配租给农民工的公租房其他管理按《平昌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八、监督管理
(一)住房保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在申请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机构,将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县住房保障部门设立投诉电话、举报信箱和电子信箱,接受群众举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
九、本实施方案由平昌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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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6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26 22:23
平昌县信义大道龙潭溪廉租房很多开小车,越野车,养狗的人,在里面入住,。是否符合政策。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26 22:23
平昌县信义大道龙潭溪廉租房很多开小车,越野车,养狗的人,在里面入住,。是否符合政策。

发表于 2015-3-23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15-3-28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中

发表于 2016-11-1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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