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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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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6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9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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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26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26 12:15
对造谣诽谤者,应该依法严厉惩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26 12:19
平昌应该抓造谣诽谤的典型,以正平昌之风气。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26 12:32
对没有事实根据的造谣诽谤者,必须依法打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26 12:54
对没有事实根据的诽谤者,被害人可委托律师依法向人民起诉,追究共其刑事责任并给予五万元精神赔偿。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26 13:03
- 四川成都手机网友 2015-2-26 12:54
对没有事实根据的诽谤者,被害人可委托律师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共其刑事责任并申请五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发表于 2015-2-26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点赞一个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26 13:46
好。应该好好整治。

 楼主| 发表于 2015-2-26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没有事实根据的诽谤者,被害人可委托律师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共其刑事责任,让其坐牢付出代价。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26 16:27
是应该依法起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26 17:57
点赞一个。

发表于 2015-2-26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好好整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26 21:10
平昌乌喧喧的,应该净化一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26 21:58
学习了。长知识了。
发表于 2015-2-27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非法外之地,依法上网,文明上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27 18:28
学习 一下,遵纪守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27 19:59
好好地学习。

 楼主| 发表于 2015-2-28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沉下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1 11:43
网友及班主都应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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