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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建言 关于网上公布法律标准文本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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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7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两会建言 关于网上公布法律标准文本的建议 
[ 痴人说梦2009 ]  

关于网上公布法律标准文本的建议

宪法规定公民的遵守法律的义务,而遵守法律的前题条件是让公民知道法律.我们听到,见到很多普法教育,法律宣传的报导,其核心也就是让每一个公民都知道法律.
立法法规定"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政府公报发行范围不广,而要从众多的公报内容中检索与民生有关的法律文本更是不易.报纸也不易保存及检索.地方法规以公告,布告的形式公布,使民众对其的认识只能限于口口相传.这就限制了民众对于法律,法规的认知.过去由于传媒方式的限制,并且一般民众的日常生活与法律的关系面也较小,在过去,一般民众只要遵守民间习俗,就不会有什么违法的事.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一般民事关系,官民关系,仅凭千年来形成的民间习俗就可以有较的调整.民间涉法纠纷不多,所以官员不很多也能击鼓即升堂,拦轿鸣冤即能接纸.
在那文盲占大多数的年代,大众传媒也就是看戏,听书,长辈教导,口口相传.也能使绝大多数民众自觉守法,从而维护了社会稳定.在众多的古代文艺作品中,我们找不到有说因为不学法,不懂法而犯法的事例,也不见有民众犯了民众不知道的法的事例.可见古代普法教育的成功,而这普法教育并不需要政府作为.
在社会已达到了几乎没有文盲的今天,虽然看官方报纸的人不多,但除了一部份网虫外,可以说是人人每天都要看电视.尽管政府曾下大力气搞过普法教育,但"因不学法,不懂法"而违法犯罪的报导仍常见于媒体.这种"因不学法,不懂法"而违法犯罪的人,不只是普通民众,还有执掌"执法权"的政府官员.可以说是现在人们对于法律的认知度远不如帝皇时期的古代.起码古代的官员犯法是"知法犯法",古代没有"因不学法,不懂法"而违法犯罪之说法,而熟知法律是当官的当然要素,对于官员来说,"学法,懂法"不在考虑之列,连法都不懂,你还当什么官啊!
在市场经济的时代,由于生产领域,技术领域的拓宽,经济活动关连面的扩大,需要更多的规则来规范人们的社会活动,因而需要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来约束和维护民间和官方的行为.要今天,要求每个公民都认知所有的法律,法规是不可能,也不必要的.人们只需认知他与社会活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即可,未知部份只是在认为必要时去查询.谁也没有必要去认知那些浩如烟海的规范性文件,就是律师,也不可能也无必要认知所有的规范性文件,只需熟知其业务相关的部份就行了,只是在有新业务时才有必要去查询相关资料.
今天已经不是"一行定终身"的时代了,每个人都可能改变行业,改变职务.有可能离别已认知的规则去接受尚未认知的规则.今天已不是只有少理规则的自然经济时代,今天人们对"法"的认知已不可能"一劳永逸",而是经常有查询的必要的了.
现在网络上虽然可以找到很多规范性文件,但那不是标准文本,一些法律,法规修改后也没有及时更新.一些对公民有强制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民众无法得知,就是网上有你也不知用什么关键词去搜.当有执法人员对你说你违反XXX时你还不知道这个世界上还有XXX.这样,一不小心,你就会违法.
守法;不仅包含以法律来约束自己的一面.还包含抵制违法行为的一面.当某些执法人员违法执法时,你不抵制,你接受了,你这不是守法,而是违法了,你这是不得不违法.
官民茅盾,上访增多,群体事件频发,原因有多种,但其共同的原因之一是官民对法的理解不一.一些官员只认为;法是管理老百姓的,而老百姓认为;法不仅是管理老百姓的,而且还是保护老百姓的.官方人员随手拿来一个文件,就可以说你这小民如何如何不对,小民好不容易找到了些文件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性,但官方的人说,我们没有接到这个文件,你这小民就无可奈何.虽然这文件要比这些官方人员更权威,你这些小民又能怎样呢?
缓和社会茅盾,维护社会稳定,最基本,也是最容易做到的就是有效的公布法律,法规.让民众随时都能看到完整,有效的法律,法规.让公务员不能私藏,阉割法律,法规.让法能真正成为国家机构,公务员,民众的行为规范.而现在的法律,法规的公布方式并不能达到这样的效果,为此,我向人民代表大会建议;在官方网站公布全部与公民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具体建议如下;
与公民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在官方网站公布,没有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法律,法规,对公民无强制约束力.
批准法律,法规的机构必须在其机构网站公布其机构批准的有效法律,法规的标准文本,该文本可引用为行政复议,司法诉讼的依据.
批准法律,法规的机构未在其网站上公布的对公民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视为已撤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其机构主要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
执法机构必须在其机构的网站公布其机构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附有该标准文本的有效链接.未在其机构的网站公布的,视为该机构无该执法权,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其机构主要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的一切与公民有关的国家行为,必须有官方网站公布在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一切与公民有关的国家行为,没有官方网站公布在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的,视为个人行为,由实施者个人承担责任,其所在机构负连带责任.
公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网页应当有合理的分类目录及对目录项对该标准文本的有效链接.在其网站首页应当在明显位置有对其目录页的有效链接.

以上建议敬请人大,政协代表整理,形成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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