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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上海金山法院审判权失控涉嫌越权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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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0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证据之王,铁证如山,承兑汇票从亚泰特钢流转出手之后,如何再支配就与亚泰特钢无任.jpg
   核心提示:金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任性越权违法办案;自诉人拒绝出示自诉主体资质(营业执照、机构代码、代理人的授权书等)竟然能立上案还可以任性庭审;自诉人的承兑汇票被其用于支付货款后,又几经转手,背书流转,协议流转,竟然恶意刑事自诉称被他人侵占;被告人无犯罪事实;逮捕被告人缺乏法律依据,被告人被逮捕羁押且拒予取保候审;案件严重超诉期无定论(2014年8月27日立案,2014年11月3日始被告人被羁押至今,不结案,被告人的律师说“审判长到看守所説使被告人接受民事调解”,被告人不同意调解。
   贼喊捉贼:亚泰特钢用承兑汇票全额抵付货款,对于亚泰特钢来说,承兑汇票流转出手就属于别人的了,焉能说是被人侵占?其险恶用心傻子都能看得懂!
再说金山区人民法院和法官:以亚泰特钢公司名义刑事自诉承兑汇票之权益被人侵占,自诉人立案不出示亚泰特钢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代理委托书等自诉人主体资格身份资料,竟然能立上案。开庭时,亚泰特钢依然拒绝出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代理委托书等自诉人主体资格身份资料,当庭,被告人的律师对此提出强烈抗议,审判长置若罔闻,任由身份不明的所谓亚泰特钢任性庭审;相反,对被告人的审查是严格的,被告人的两名代理人,其中一人因无律师执业资格而当庭被法院拒予参与庭审。
2证据之王,被背书人又协议出让承兑汇票.jpg 3按李斌指定并实际控制的账户对付承兑汇票受让款.jpg 5欠钱还账天经地义.jpg 2012年12月6日遗失,2012年12月10日还能让陈锡同拿来拿去寻求贴现.jpg
欲知详情,请看正文——
上海金山法院审判权失控涉嫌越权违法办案
上海亚泰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后简称亚泰特钢)将其持有的一张面值500万元的承兑汇票全额做冲抵支付货款,承兑汇票又被几经转手倒卖,背书转让,协议转让,最后在安徽省凤台县被王某支付兑价受让取得。对于这张承兑汇票,亚泰特钢全额抵付了货款,是公平交易流转出手,亚泰特钢毫无损失而言,然而,亚泰特钢却以承兑支票被王某侵占为由,进行虚假刑事自诉至上海市金山区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法院在无法定管辖权的情况下而越权办案,将无犯罪事实依据,不具备逮捕条件的被告人王某逮捕羁押,拒予取保候审,法官诱导无犯罪事实依据的被告人接受民事调节,被告人拒绝民事调节,2014年8月27日立案,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被羁押至今(今天是2015年3月4日),案件超期无定论。这起虚假诉讼的目的涉嫌觊觎通过审判活动恶意侵占被告人的资金财产。
案情介绍:
李斌借被告人王某的款用于购买承兑汇票,与王某发生一笔承兑汇票变现交易
2012年10月2日,被告人王某生意上的朋友浙江长兴人李斌向王某借款307万元(立有借条)。
2012年12月10日,李斌持一张面值500万元的承兑汇票(下称:承兑汇票)来到安徽省凤台县向被告王某兑换现金,因需贴被到期利息,汇票兑价算作480万元成交。2012年12月10日,王某就分三笔将260万和30万元借款分别汇给了李斌实际控制的指定的两个账户,即:浙江润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浙江润智)和陈长青的帐户。2012年12月11日王某又将190万元汇到陈长青的帐户。
承兑汇票被全额抵付购镍货款,是等值交换,亚泰特钢对承兑汇票不再拥有所有权,亚泰特钢无损失可言
承兑汇票载明:出票人是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是亚泰特钢,被背书人浙江润智公司。
李斌与浙江润智公司就承兑汇票签订了《承兑支票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承兑汇票由浙江润智公司全额转让给了李斌。
从承兑汇票背书和转让协议来看,承兑汇票由亚泰特钢被背书给了浙江润智公司,再有浙江润智公司协议转让给了李斌,亚泰特钢不再对承兑汇票拥有权利。
从承兑汇票流转的历程看,亚泰特钢更不再对承兑汇票拥有权利。金山区公安分局刑侦支队调查询问笔录查知:李云波、潘庆义、方妹、张维清合伙做生意,供应镍给亚太特钢,亚泰特钢为抵付货款,将这张承兑汇票全额给了李云波、潘庆义、方妹、张维清四人,至此,亚太特钢不再对承兑汇票拥有权益。接着,李云波把承兑汇票卖给陈希同,陈希同又卖给李文胜,李文胜又卖给卞扣如背书到浙江润智(卞扣如是浙江润智法人代表)名下,浙江润智公司与李斌签订协议将承兑汇票全额转让给了李斌,2012年12月10日李斌来到安徽省凤台县将承兑汇票以480万元的兑价流转给了被告人王某。
2013年1月17日,王某收到浙江润智和李斌分别汇款210万元和100万元,这钱与李斌说好是,用于归还李斌2012年10月2日向王某的借款。谁知,几天后,李斌改口说,此汇款是用于赎回承兑汇票。遭王某拒绝。
王某表示,浙江润智公司协议将承兑汇票转让给了李斌,李斌借王某307万元连本带息尚未偿还,收到的310万元汇款尚不足偿还李斌借款本息(浙江润智是李斌指定的承兑汇票变现交易账户,被李斌实际控制)。根据《合同法》关于抵消权的规定:在李斌欠王某的钱款没有还清之前,在没有法律禁止和双方事先约定的情况下,王某完全有权力把收到的310万元用以冲抵李斌欠王某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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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1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搞不懂了是不够立案证据也能把人逮捕,这走的是哪家的司法程序?坚决抵制违规操作,控制别人的人身自由作为司法部门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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