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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教育局严管培训机构:不得利用名校名师宣传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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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成都市教育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要求,成都市中心城区培训机构不得跨区设立分支机构,否则按无证办学处置。培训机构凡发布宣传广告与招生简章的,应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发布的宣传广告和招生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不得利用名校名师宣传招生,虚假招生。培训机构需“亮证”办学,在其注册办学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办学许可证。对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培训机构,将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分别提出实施整改、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以维护成都教育培训市场秩序,保护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培训机构不得跨区设立分支机构 否则按无证办学处置
  《通知》要求,成都市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培训机构依法规范办学。根据规定,成都中心城区已经存在的、跨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办学所在区提出独立办学申请且达到办学条件的,所在区应依法审批,不得额外设置门槛。而针对中心城区已经存在的、跨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目前暂时达不到独立办学条件、以原审批区培训机构名义办学的,则需要严格履行备案要求,及时完善相关手续。《通知》要求办学场地所在区与原审批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共同依法加强管理。自2014年专项治理后,培训机构不再跨区设立分支机构。凡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办学所在区应将其作为无证办学机构履行管理职责,报请属地政府并会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此外,成都市还将加强对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调查清理。中心城区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对所属审批设立的培训机构跨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清理,并结合专项治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清理结果。
  培训机构不得用名校名师宣传招生
  《通知》对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也做出严格规定。据悉,培训机构凡发布宣传广告与招生简章的,应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同时,要切实加强事前审查及事中、事后的指导与监管。
  此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发布的宣传广告和招生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培训机构不得随意变更或简化培训机构名称,不得利用名校名师的名义进行宣传招生,不得有夸大其词的虚假宣传行为,不得故意欺骗或误导家长与学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加强督促所属培训机构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开展宣传,并依法处理培训机构因发布虚假广告简章侵害学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需“亮证”办学 签订培训合同禁止霸王条款
  根据《通知》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专项治理情况,对所属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范围和内容进行清理规范,不得出现无具体业务范围及办学内容规定的培训机构。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也要进一步指导所属培训机构进行“亮证”办学,在其注册办学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办学许可证;要求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和办学内容开展培训。任何培训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办学许可证核准事项;不得擅自开展办学许可证上未载明的业务范围和办学内容。
  此外,各培训机构还要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培训机构与学员(或未成年学员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通知》明确要求,培训合同要体现权利、义务对等与公平合理原则,杜绝出现免除培训机构责任、无理加重学员责任、强行排除学员权益的霸王条款。收费时需开具规范的收费票据。培训机构与学员因退费出现纠纷时,教育主管部门应协调涉事培训机构积极处理。调解无效应建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通知》要求,对所属培训机构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分别提出实施整改、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努力维护成都教育培训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每年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年度登记进行摸底调查,及时发现、处理未经审批的无证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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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4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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