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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66年了.中国法律还没有统一.四川省德阳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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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6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解放66年了.中国法律还没有统一.四川省德阳中级人民法院..

        首先表达我最诚挚的谢意和最真挚的感激之情, 感谢您们在百忙中抽空看我的信帖,望好心人看

后转发此帖.功德无量.在我有生命之年表示万分的感谢!由于法官错判案子.死也不纠正.无钱没办法上访

,只好用这种方式与广大诚恳热爱正义的好友见面,今天也是万般无奈,不得己啊.老百姓叫天天不灵,

叫地地不应的情况下,才向您们发出悲哀求助书,愿祝福世界所有好心人家庭和睦、好人有好报,好人一

生平安!


     我是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12]中江民初第868号,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德民一终字第448

号民事判决书中上诉人羊裔凯.男56岁.初中文化.无业靠打短工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中厂路90号。



                               案情摘要:     
                          

      本人在2011年5月11日因事.从四川省中江县到四川省乐至县,本人驾驶川FCQ226号小型轿车奇瑞牌

0.8排量,奇瑞QQ车,车内人员彭俊蓉、彭霞,23时10分左右,行至乐大路121cm+700m处,因避让对方来

车操作不当,车辆侧翻于路右边的坡坎下,致羊裔凯和彭俊蓉、彭霞甩出车外受伤,事实上,彭霞甩出车

外后,又被侧翻于路坡坎下的川FCQ226号小型轿车从彭霞身上碾压过去导致受重伤.该车已购交强险,商

业险。电话,13158676498。
        
                        法院判决不公证   死也不纠正
                                      
      但一、二审.法官庭审时均未按交强险应该理赔判决,也不采纳采信参与现场施救人员出庭时的证

言证词,也不采纳采信重伤者彭霞的诉讼言词,被事故车碾压受伤的经过,也不采纳采信参与现场乐至县

交警出据的事故认定书判决,让车主蒙受重大经济损失,深感不服。



          交警.市检察官.提供证据.证词.市中院法官不采信认可


      2013年8月份申诉到四川省中江人民县检察院,检察官受理后并亲致到乐至县道路交通警察大队.询

问了当时第一时间赶到车祸现场出警的道路交通警官.车祸现场目击证人.并做了询问记录,德阳市人民检

察院将证据证明.按照法律程序转交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市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可是万万没想到

的..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错误复函.不符合再审条件.


                          法律指点:

     车上人员甩出车外被事故车碾压受伤,保险公司应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进行理赔。



 理赔有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修正)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2005年1月11日公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会[2000]102号解释关于“第三者”、“车上人员”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了立法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12〕19号.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7期所刊指导性案例——郑克宝诉徐伟良]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7期所刊指导性案例所归纳的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


请看以下案例:


  附件:

         与本案相拟的案例,都是本车人员甩出车外被本车压伤..,法官都判决保险公司理赔,

    案例一,如下.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德民一终字第575案.两案例相同,而审判长都是

            姚松法官他本人.判的结果不一样.

    案例二,如下.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中江民初字第2361号案例

  案例三,如下:2006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七期第42页第三人责任险案例(郑克宝

            )法官都判决保险公司理赔。

  案例四,如下,2014-07-18来源:四川法制网. 绵阳市中院判决乘员摔出车外又遭挤压死亡 保险公司

            按第三者责任险理赔.


  案例五,如下2013-09-02四川在线消息.男子被甩出车外身亡 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一起保险

             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保险公司以第三者责任险赔付。

  案例六,如下.2012年04月24日人民法院报讯乘员.摔出车外被砸当场死亡 “车上人”转为“第三人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判决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

            的理赔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例七,如下.2014-02-18山东省,潍坊.泰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乘客甩出车外遭所乘车碰撞身亡,死

            者属“第三人” 交强险投保公司赔偿12万元

    案例八,乘客被甩车外致死 绵阳市中院二审认定按“第三人”赔偿.来源四川法制报2014-08-05

    案例九. 安徽安庆市中院判决 乘车被甩出后死亡 判决第三人赔偿2013年07月08日稿源:中安在线   

   案例十. 车上人员”转化“第三者”裁判依据2013-10-08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例十一.“车上人”变“第三人” 2013年9月13日 来源四川法制新闻网-四川法制

    案例十二,2012年6月4日江南时报刊载.男子搭乘摩托车被甩出车外属于“第三者”法官:受伤瞬间

              身份改变,应予理赔
               
          我想在中国法律一样.案子一样.应该判决一样.法官判错案子.死也不纠正.不知为了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郑克宝诉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

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的要旨如下:

      一、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

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

为“第三者”。

     二、“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是可以随着时间和空间而转

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

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

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这一案例的精神,凡发生事故时,身在车外的受害人,均可主张第三者保险的赔偿

。虽然,从理论和实践上讲,有许多具体情况要分析和商榷,但如果从强制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和精神上

看,“救死扶伤”、给受害人最大的保障是第一位的。

    交警.市检察官.提供证据.证词.市中院法官不采信认可,所认定的事实于不顾,明显偏袒一方,于

法不公。为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保证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中国法律如果统一.四川省德阳中级人民法院不会判错案,        



            同案不同判的受害者,羊裔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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