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们,这半年多时间我一直生活在痛苦中。庸医违法违规,不负责任,误诊误治造成母亲死亡,而医院却隐瞒我们。
当我们知道真相后,没有去医闹,也没去堵政府,就如大家所说的那样,采取合理合法正常的途径维权,去反应问题,希望解决问题。才发觉一切是多么的难,至今快半年了,还在处理中。
以下我讲诉一下经过,事情千真万确。
事件经过:
我母亲XXX因为大汗淋漓,气促,心跳快,呕吐。于2014年9月3日3点20左右就诊于江油市川西北石油医院急诊科,急诊科医生A简单询问了病情后即转入住院部内科31床,留父亲在一楼办住院手续。内科当时仅有B医生和C护士值班,马上吸氧,接心电监护仪心率117次/分,向母亲询问病史后,查指血,血糖21mmol/l,然后即建立静脉双通道快速输液,一组降糖,一组补液(0.9%氯化钠,胰岛素),病历写的是一级护理。
家属看见输液速度很快,心率显示115次/分,之后B医生就没来病房了,也没做其他检查,4点40左右才取血样去化验,除家属通知护士换液体外,无任何医务人员到病房,母亲输液过程中一直感到烦躁不安,后来安静下来。大约5点,家属发现心电监护仪上心率下降到100次/分左右,立即去值班室找B医生,B医生看后称是正常的,并对家属说:心率降这是好事情,你晓得正常人的心率是好多嘛。说完就回值班室去了。
家属后来看到心率仍然在下降,大约5点15左右再次喊B医生,B医生这下慌了,查看母亲瞳孔后立即喊护士换升压药,然后开始对母亲进行胸外按压抢救,未做人工呼吸。当时我们在门外面,想问,但是看到她很忙,怕进去影响她,也想到她是专业医生,肯定比我们懂,护士立即过来把门关上了。一会后,在外科喊了一个医生过来替换,也是仅仅做胸外按压,病历写的是心肺复苏。
抢救20分钟后,于5点40左右B医生通过护士C向家属宣布母亲临床死亡后既离开。然后一直到中午12点左右殡仪馆的车来,医院方无任何人员到病房查看询问情况。
医方过错:
1急诊科当时只有A医生值班,作为首诊医生接诊,未履行首诊负责制及转诊制度规定,明知不具备条件和能力,不转诊。且知内科只有执业助理医师在场,却还是把急诊病人转入内科,不通知上级医生会诊。急诊科名存实亡,违反《执业医师法》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2 B医生(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地点为让水卫生院,执业类别中医,执业范围中西医结合。
却在川西北石油医院内科接诊急诊病人,明知自己不符合资质要求,缺乏临床内科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的能力,却违法独自开展诊疗活动,不告知病人及家属,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明知当时不具备条件和能力,不履行转诊制度,也未按规定通知上级医生到场会诊,造成急诊人员死亡。
对工作极不负责,非法行医不及时告知和转院,违反法律法规及住院管理制度,违反诊疗规范,不懂心电图,诊断不明确,误诊误治,延误有效抢救时机,一再延误疾病的诊断治疗,抢救不及时不符合操作规范,心肺复苏不做人工呼吸。违反《执业医师法》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3内科值班护士C未履行一级护理要求,并且违反《护士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不仅不提出和报告,而且还执行违法医嘱和处方。
4内科D副主任医师9月3日夜班不在现场,违法违规在病历上签字,未亲自诊查出具诊断、治疗、死亡证明等医学文书,伪造在现场证据。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事情发生后,家人伤心欲绝啊,妈妈的突然离去,使最初的日子,差点走不出来。
距离妈妈走后一个月,我们才知道事情真相,医生既无资质,又诊断不明,治疗不当,极度不负责任,你们能体会我们的感觉吗?我感到不寒而栗。
2014年10月9日,我们到江油卫生局反应非法行医情况,他们登记了医疗纠纷后,给我们介绍这属于医疗纠纷,告知我们目前三种途径解决:1,相互协商。2,通过医调委。3,司法诉讼。
自己决定选择那种方式,既然只能如此,那么我们先联系医院协商,约定2014年10月10日下午在医院协商。
2014年10月10日下午,医院来了6个人,我们要求当事医生来,被医院以上夜班休息回避了,要求复印病历也没同意,医院表示要下去调查了解一下当时的情况,在2014年10月13日给我们一个回答,并表达了强烈的和解愿望。
2014年10月13日再次协商,医院通报了他们的情况,重申B医生是助理医师,但是不给我们看执业证《执业助理医生不能独立开展诊疗活动,应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按照其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最后医院告诉我们,川西北石油医院B医生符合资质要求,诊疗措施恰当,治疗方法正确,遵守诊疗规范。主要是你母亲病情太危重了,所以没抢救过来。可以出于人道主义,救助一下,但是赔偿是不可能的,医院方无过错。
现在才知道别人没错,是我们错了,我们不应该去烦别人。那么非法行医呢?不负责任呢?没问题你伪造病历做什么?
此后,找过律师事务所,检察院,公安局,派出所。真的不容易啊,你喊冤都不知道地方。最后又回到卫生局,最终在卫生执法监督大队登记投诉,母亲娘家人又投诉到省卫生执法大队。
2014年10月20日,我从卫生局出来到医院才把全部病历封存。院长告诉我,医疗是高危行业,希望理解。我说,正因为是高危行业,所以才更应该遵纪守法,珍重生命,遵守诊疗规范。
2014年12月23日,拿到卫生局的书面回复,认定医院使用未变更执业地点的执业助理医师单独从事诊疗活动,限期整改,处罚医院5000元罚款。
结束了,虽然还有相关事实没认定,相关责任人没追究,但是事情到此为止了。
随着了解咨询的深入,才看到违法违规,不负责任的事实比比皆是,对生命的漠视触目惊心。
我知道,大家都喜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这也能化吗?死去的人就没人愿意给她一个公正吗?
我是2012年过的注安,深深的懂得安全问题来不得半点虚假,违法违规是最严重的过错。
如果我们就此接受了,如此严重的违法违规,不负责任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事件都可以轻松平复。
那么,当你以后走进医院,你觉得你安全吗?
当然,如果我妈妈还活着,她绝对会原谅他们的,因为妈妈节俭朴实,善良宽容。我也会不追究,但是她死了,死于2014年的9月。于是,我乱了,我贱了。
2015年1月再次投诉到省卫生执法大队,省卫计委,后告知转到绵阳卫生执法支队调查核实,绵阳支队说具体处理还是江油卫生执法大队。
2015年3月16日卫生局找了市人民医院及附二医院三个专家和我们,还有川西北石油医院做了个病历评估,还请了江油市医调委,现场开封以前封存的病历,事后再次封存。我坐在专家旁边,以前千般艰,万般难看到的主客观病历,我也可以看一看了,只是可惜专家看了一份伪造过,不真实的病历。
事后言外之意,我听懂了一点,应该及时转诊的。
在看病历的时候,我发现了一个重大问题,该病历构成重大缺失,竟然没有病程记录和抢救记录。既然在卫生局开封的,那么你们一定要给我一个见证(书面),也应该向广大群友说明一下。
我的事情既然公开了,那么我请求的事项也公布出来,请求政府把处理的情况也公开在这里让大家都公平的看到吧。我只求公正的处理,希望引发社会监督,和热心网友关注,也希望政府,政法委,公安局能关注介入,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少一些患者受伤害。不要再让合理合法维权人员伤心了,不然你怎么去劝别人不医闹。
请求事项:
1对急诊科医生A违法违规行为及造成严重后果调查认定,公正处理。
2对执业助理医师B跨越地点、类别、范围,单独诊疗极度不负责任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调查认定,公正处理。
3对护士C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公正处理。
4对医生D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及处理。
5对病历伪造作假的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及严肃处理。
6对护士E未在场却签字情况进行调查认定。
7对医院使用跨越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执业助理医师单独从事诊疗活动造成严重后果进行认定和处理。
曾经在路上,遇见一个人,告诉我:你自己不努力,没人会帮你努力。你自己不坚强,没人会帮你坚强。你不坚持,也没人为你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