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吴海波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右转弯过程中因交通意外造成公路损坏,其主观上无过错,无相关违法行为。但造成了公路路面损坏,经济损失达11780元。详情看下文。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却意外翻车,造成公路损害,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近日即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吴海波为徐州丰义物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去年6月份,吴海波驾驶车辆行驶到贵州省玉屏县境内,至玉屏广播电视局路口处右转弯时,由于车辆较长,加之该路段正在整修,吴海波在转弯时车辆突然失去平衡翻了车。贵州省玉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海波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右转弯过程中因交通意外造成公路损坏,其主观上无过错,无相关违法行为。但造成了公路路面损坏,经济损失达11780元。 经交警大队协调,物流公司(车辆所有人)赔偿给公路管理人8000元。但物流公司在回到徐州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吴海波在事故中无责任,且本案不是交通事故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物流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物流公司8000元。 法官说法: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物流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三责险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公司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金理赔基础是保险机动车方对第三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不是交通事故责任。本案中,物流公司因意外造成第三者的财产受损,物流公司在赔偿之后,保险公司即应承担起物流公司的赔偿责任。况且,如将保险机动车方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作为保险公司理赔的基础,无事故责任却无法获得保险理赔,这无异于使对事故无责的善意保险机动车方无法及时有效的实现其保险利益,这明显有违公平原则的要求。综上,丰县人民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物流公司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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