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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员工拿着竞业禁止补偿费入职竞争方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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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商业秘密对于一家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很多企业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在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企业一般在掌握秘密的员工离职时仍给予一些工资,作为员工保密和禁止竞业的补偿。
商业秘密对于一家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很多企业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在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企业一般在掌握秘密的员工离职时仍给予一些工资,作为员工保密和禁止竞业的补偿。


[color=rgb(136, 136, 136) !important][案情介绍]


      企业宁愿给离职的员工一些补偿,也不想这些员工将在工作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泄露到竞争对手那里去,而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例中,任某等10人却不顾已经和单位签了竞业禁止协议,仍然跳槽到竞争对手那里去就职。
  北京资深劳动合同律师介绍,任某等10人原为新巨人学校教师,与单位签了《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业禁止协议》及《保密协议》。双方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规定,在聘用期限内,以及从单位离职后的一年内,任某等不得直接或间接到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在离职时,可由单位按月支付员工离职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作为员工保密和禁止竞业的补偿。如员工违反竞业禁止,则应向单位支付违约金,数额为单位支付给员工竞业禁止补偿费的5倍。但新巨人发现这10名员工同时跳槽到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拜年将任某等10告上了法院。



[color=rgb(136, 136, 136) !important][案情分析/评析]


    2014年3月,任某等10人在向单位邮寄辞职申请书后,人入职到了一家与新巨人有竞争关系的培训公司任教。与该培训公司及任某等10人协商未果,新巨人学校以违反竞业限制为由,起诉要求任某等10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及学生退课损失费等。而任某等10人则否认其入职到该培训公司任教师,并抗辩称竞业限制违约金过高。法院调查取证发现,自2014年6月起,该案外公司便为任某等10人缴纳了社会保险,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同时,经对比营业执照等信息,法院认定该案外公司与新巨人学校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color=rgb(136, 136, 136) !important][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任某等10人应依据竞业禁止协议,向新巨人学校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7万至30万元不等,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合同期间结束止。



[color=rgb(136, 136, 136) !important][相关法规]


        竞业禁止也称竞业限制,即禁止本公司的员工在职或离职后到另一公司从事与本公司具有竞争业务关系的业务,主要是为了保护雇主或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为雇员所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本文出自法律直通车预知详情请点击http://www.lawztc.com/jingzhicase/mscase/ldjfcase/2015/0402/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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