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绵阳市工商银行退还1010万元的情况说明
本人白定山,现年34岁,家住绵阳市涪城区。2013年4月12日,绵阳市工商银行员工熊刚、佘加宁以及该行何成,为了收回该行一笔4000万元的不良贷款,找到我和黄建平(合作人),协商让我们出资以收购该笔不良贷款的担保单位股份的名义购买抵押的土地,用于归还贷款。经过多次协商,我们三方达成了协议。我方按照约定分别分别以自然人蒋凤群、绵阳易安家科技有、自然人蒋成金的名义,于2013年6月5日划款300万元、6月9日划款310万元、6月14日划款400万元(附转款凭证),共计1010万元到绵阳市工商银行提供的内部待处理清算账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过度款,账号:23308413111200505056),并由工商银行员工佘加宁负责办理了贷款担保单位绵阳首家投资有的股权变更等登记过户手续。
由于当初工商银行和抵押担保人未向我方说明该资产还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恶意隐瞒了不利于我方的重大情况,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我方与他们完成了转让手续。过户后,由于原公司的其他债务问题,其他债权人起诉了原公司,涪城区人们法院于2015年2月3日判决:撤销2013年4月12日的股权转让行为(附判决书)。因此,给我方造成了巨大损失,我方无法正常使用收购的资产,按约定付给工商银行的现金1010万元已经快2年时间,至今无正当理由不予退还。
我方作为不知情的第三方受害者,多次找到工商银行协商退款事宜无果,且工商银行也不给于正面答复,试问以“诚信为本”的金融机构工商银行就能够这样不讲诚信吗?在金融机构面前我们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就该被工商银行的不诚信行为欺骗吗?难道隐瞒真实负债情况而欺骗第三方达成的交易合法吗?给我们造成的损失就可以不负责吗?
现向金融监管部门绵阳银监分局领导汇报此情况,恳请尽快调查此事,并督促工商银行尽快处理,尽快退还我方支付的现金1010万元,以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我方付款之日至今计算所得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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