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2616|评论: 3

[及时新闻] 南江县人民法院“我对院长有话说”互动栏目回复专区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4-22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江县人民法院“我对院长有话说”互动栏目回复专区,专门用于我院对人民群众通过“我对院长有话说”栏目反映问题及意见建议的回复。
    为确保反映问题能够及时处理,请勿通过本帖反映,请通过以下方式反映: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12368  微信:bzzjfy
    巴中日报:0827-5552203
    巴中晚报:0827-5011111
    微信:bzwb2013
    巴中电视台《法治纪事》:0827-3138977
    微信:fazhijishi
    巴中新报:0827-3182110
    巴中新闻网:cnbzxw
    微信“每日巴中” 0827-5222111
    新媒体请下载安装手机APP客户端“无线巴中”、“掌上巴中”参与互动。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15-5-19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关于陈彦伶反映情况的回复

陈彦伶:
你好!感谢你对我院工作的监督与支持!你在“我对院长有话说”栏目反映:“2014年11月13日,南江县法院作出了2014南民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生效,但一直没有能够执行。被执行人有多处工地,有执行能力。恳请中级法院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经查:你申请执行龚泽琼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中查明,其在南江所做的劳务项目费用未结算,被执行人龚泽琼在南江无可供执行财产,因其居所地在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我院已于2015年4月13日委托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法院执行,并告知了你本人。如需询问,请与李勇同志(南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电话13908294417)联系。

南江县人民法院院长 何明杰
2015年5月5日
满意(0)
不满意(0)
发表于 2015-5-19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关于周应陶反映情况的回复


周应陶先生:
你好!你在“我对院长有话说”栏目中反映,要求执行(1995)南民初字第18号判决。
经查,1995年8月17日,你向南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南江县上两大理石厂、第三人鲁少华返还预付货款,南江县人民法院于1995年11月16日作出(95)南民经字第7号调解书确认:被告南江县上两大理石厂返还你货款3050.00元,鲁少华返还你货款7230.16元,限1996年4月30日前付清。调解书生效后,你委托李廉朴参与执行,于1997年10月7日向南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预交执行费500.00元。1997年10月7日,李廉朴出具收到鲁少华货款4230.16元,收到岳兴科货款3050.00元。1997年10月8日,你们双方在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鲁少华应付你货款7230.16,抵扣砂锯款3000.00元,下差4230.16元用孔雀蓝花岗石30平方米抵扣,每平方米130元,合计3900.00元,另支付现金330.00元;二、南江县上两大理石厂法人代表岳兴科应付你货款3050.00元,用满天星精板23.50平方米,每平方米130.00元抵付货款;本案执行费400.00元,鲁少华、岳兴科各负担200.00元;多交执行费100元已由李廉朴领取。
综上,本案已执行完毕,如需其他询问,请与罗永亮同志(南江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电话13980292375)联系。

南江县人民法院院长 何明杰
2015年5月14日
满意(0)
不满意(0)
发表于 2015-5-19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杨伯红反映刘天敏故意伤害案的回复
     杨伯红先生:你反映的刘天敏故意伤害案何时宣判的问题,我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查,南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天敏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及你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分别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和(2013)南刑附民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你和刘天敏均不服,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对该案刑事及附带民事部分依法合并审理。因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南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撤回对刘天敏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准许撤诉裁定。本院审判员梁显荣、杨帆于2015年5月12日向你送达了刑事裁定书。对于该案民事赔偿部分本院将尽快作出判决并及时向你送达。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监督!
                                
                                                  南江县人民法院院长  何明杰
                                                        2015年5月18日
满意(0)
不满意(0)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