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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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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3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具体内容如下。
  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共有5条,分别规定了关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情形、以及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员的身体健康、实施非法行医犯罪的同时触犯其他罪的处罚原则。以及关于本解释里所提到的中度以上的参照标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这个和执业医师法不是完全一样的,参考了刑法、执业医师法,以及广泛征求意见以后得出来的。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但还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这种情形,一般不按犯罪处理,按照行政处罚处理。没有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从事医疗活动的,这才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关于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这种情形是在实践中发生的案件,比如说以伪造、欺骗等手段取得的资格证书的行为才是非法行医罪。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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