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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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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7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是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第四年,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更加着力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强化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新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等内容。
    本次宣传周活动主题是:依法防治职业病,切实关爱劳动者。活动将面向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者,围绕《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以及防治常见职业病的科普知识进行宣传教育。
    按照2002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它包括九大类,分别是:

1、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2、尘肺.有矽肺、煤工尘肺等.

3、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4、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5、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

6、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7、职业性传染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8、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9、其他职业病.有化学灼伤、金属烟热等.

对职业病的诊断,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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