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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4181|评论: 11

[群众呼声] 住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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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0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你好,打扰你。我家买了一房,毗邻一露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7号(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我认为应属于我专有部分。现在为了保障我家人的人生安全,在露台上做了一防护设施(顶棚)。住建局认为不合法,要强拆。请问我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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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0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起诉试试。

发表于 2015-5-12 17: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响应党的号召,还是撤了吧!?

发表于 2015-5-14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就不合法,自行拆了吧

发表于 2015-5-14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星星国际部分业主未取得许可擅自在露台上搭建露台防护玻璃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建设. 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如未拆除住建局将实施强制拆除。现在许多老百姓不懂法,违法乱建现象较为严重,为保障规划的严肃性、科学性,住建局开展了双违治理行动,对违章建筑实施劝其自行拆除或强制拆除。请你不能因为个人利益就损害他人利益甚至违法违规。另外强调一点不是住建局认为不合法,而是《城乡规划法》认为不合法、全市人民认为不合法、星星国际其他业主认为不合法。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发表于 2015-5-26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发表于 2015-7-10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违规搭建本来就不合法,你合理的运用就算了,还觉得那是你专属的部分,你不觉得自己有点异想天开,而且建设局都出通知了法院也判了,你还觉得你有理吗?

发表于 2015-7-20 21: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8-4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卵他,不许拆。

发表于 2015-8-9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为了钱   给点钱就没事了

发表于 2015-8-18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违章建筑,坚决支持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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