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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交通肇事哪些情形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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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4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日前颁布的快速处置事故现场若干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当事人自撤事故现场的操作程序,同时还明确了20种肇事人应负事故全责的情况,为双方当事人尽快明确责任撤除现场提供了有力依据。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交通肇事所致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定罪条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交通肇事负责的情形
  日前颁布的快速处置事故现场若干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当事人自撤事故现场的操作程序,同时还明确了20种肇事人应负事故全责的情况,为双方当事人尽快明确责任撤除现场提供了有力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标明固定车辆位置后,撤离现场报警等候处理。
  (一)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
  (二)一方驾驶员属酒后、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辆的。
  值得重视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追尾前车的;
  (二)倒车尾撞后车的;
  (三)溜车的;
  (四)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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