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5月15日《华西都市报》报道,今年4月,攀枝花市民王某带着2岁的儿子木木(化名)去朋友家做客,王某的3名朋友一直逗木木喝酒,结果,木木在喝下差不多二两白酒后昏睡不醒,两天后因急性酒精中毒抢救无效身亡。5月15日,记者从攀枝花市西区检察院获悉,日前,王某的3名朋友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依法批捕。 未成年人该不该饮酒呢?答案肯定是否定的。成年人一起喝酒,该不该极力的劝酒呢?答案也是肯定的,不应该极力劝酒,而且喝酒必须以各人的承受力为限。成年人一起喝酒,该不该挑逗未成年人参与喝酒呢?有一点起码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完全不应该,甚至见到未成年人喝酒,都要立即制止。更何况是不到三岁的小孩,更不该挑逗小孩喝酒。 或许挑逗小孩喝酒的人以为是为了乐趣,看看小孩喝酒的模样好玩,试试小孩的酒量,试图享受那短暂的快感。但是这种快感是建立在非常危险的前提下的,因为未成年人正处在身体发育时期,身体上各种器官尚未发育成熟,一旦受到身体伤害是不可逆的,就是一旦受到非正常的对身体的伤害,不可能逆转伤害带来的后遗症转化为正常的状态。未成年的肝脏没有发育成熟,所以不能喝酒,更不要说小孩了。喝酒伤肝,是最最起码的常识,就是成年人喝酒的安全量应不超过每日45g/60kg体重,或相当于2瓶啤酒,才能保证健康,一旦超过这个量,就要对身体产生危害了。酒精进入人体后主要在肝脏发生代谢,肝脏有病变,或者代谢不全者,喝酒一定要谨慎,最好不要喝酒。喝酒伤肝,直接的恶果导致肝炎,长期可致肝硬化,甚至肝癌,有害健康,大量饮酒可以致人死亡。 报道中说王某不胜酒力喝醉后到朋友卧室睡觉去了,在旁边玩耍的木木用小瓷杯装上茶水,与贾某等3人“干杯”。茶水喝完,木木便端起了桌上父亲没喝完的白酒,准备继续“干杯”。 张某、彭某见状,想要阻止孩子喝酒,但贾某却坚持让木木将酒喝下。木木分别举杯,向贾某、张某和彭某3人“敬酒”,到上午11点过,将大约二两白酒喝下肚。喝完酒,木木很快就醉了,开始昏睡,彭某将他抱回自己家中睡觉,三人也并未将木木醉酒的事情告诉王某。一直到当晚6点过,木木仍旧昏迷不醒,而且手脚僵硬、全身发烫,被送到攀煤总医院救治。医生检查后表示,孩子病情危重,建议立即转院治疗。随后,木木被转到攀枝花市中心医院抢救。4月12日下午1点50分,因缺氧缺血性脑病、急性酒精中毒,木木抢救无效死亡。从过程看,贾某、张某和彭某三人以为逗乐与小孩一起喝酒,导致木木醉酒的直接恶果。小孩醉酒后三人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造成过失,导致小孩贻误了抢救时机,导致小孩死亡的结局。 报道中还说王某的邻居非常痛心,王某平时疏于对孩子的监管,在王某的影响下,木木已经有近1年的喝酒史,还会抽烟。不是孩子已经有喝酒史,王某朋友让小孩喝酒,小孩也不会喝酒。木木是不到三岁的小孩对是非缺乏分辨能力,对应不应该抽烟喝酒没有辨别力,仅仅是好奇,喜欢模仿,以为好玩,久之习惯成自然,便恋上了烟酒。王某没有对木木监管到位,没有尽到法律赋予的监管义务,是导致悲剧产生的根本原因。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应该在日常生活中给孩子树立学习的榜样。王某没有在日常生活中给木木以良好的正面影响,直接导致木木模仿而醉酒的恶果。所以家长一定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与生活习惯,从正面的影响孩子的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王某没有尽到法律赋予的监管义务,反而纵容木木喝酒、抽烟,从这个意义上说是咎由自取。王某没有尽到监管义务就是对孩子不负责任,就是违法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明文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所以家长必须尽到自己对未成年人的监管义务,尽到自己的法律责任。 木木是本案中的受害者,已经去了,但是留给我们深思的却很多,作为成年人必须要有起码的生活常识、生存常识、健康常识、发展常识、思维常识和法律常识,一旦缺失某个方面,最终受到伤害的确实是我们自己。如果你对某些常识,觉得比较欠缺的话,赶快恶补吧,还来得及,不要等到不可救药之时已经太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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