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动了聘用职工的带薪休假权 近日,兰州市人社局印发了《关于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将带薪休假变“强制”。但是,兰州人社局负责人在电视台接受采访时称,这主要针对正式工作人员,并没有包括临时聘用人员。 此话一出,在现场的工作人员都“惊呆了”。央广网就此事解读说,如果你是临时聘用人员,既不能享受带薪休假,更没有应休没休的年休假补贴。 带薪休假是我国所有劳动者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之一。2008年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我们从中不难看出,无论是单位的正式职工还是临时聘用人员,只要曾连续工作1年以上,都有权利享受带薪年假。 同时,2013年起实行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也明确规定,“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 事实上,不论“正式工”还是临时聘用人员,他们都是单位的职工,都是创造价值或提供服务的社会主义劳动者,都属于《劳动法》保护的对象。本来兰州这个主张“强制”带薪休假的制度引来一片叫好声,却不料这位人社局负责人突发此言,引起舆论一片哗然。 那么,是谁动了聘用职工的带薪休假权呢?笔者认为,主要是一些管理者根深蒂固的职位歧视思想、一种始终看低聘用职工一等的惯性思维在作祟。他们既舍不得又看不起临时聘用人员,在这种复杂心态下,总是进行区别对待来寻求“心理平衡”,甚至不惜与法律法规“对着干”。 带薪休假本应是所有劳动者的福利,但在兰州却被人为地插上“正式”和“临时”的标签。这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伤害,更是对权利的一种侵犯。 当前,全国上下正一心一意谋发展,任何单位都更应重视保护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他们的组织归属感,提高队伍凝聚力,而不是人为的设置障碍,制造不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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