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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婚姻法规中对离婚财产规定了哪些分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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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0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广州离婚律师易美玲指出,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另外,根据《婚姻法》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广州离婚律师易美玲guangzlhlaw.com/mlist2331/71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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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0 18: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我想问下我前妻在我们分开还没有办理离婚手续时在外地和别的男人有了孩子。她就回老家和我协商起诉离婚当时我在沈阳对我是沈阳人在万源沙滩和他结婚的,那边办理的离婚手续。那时他弟弟前后在我们手里借了三万七千块钱其中的三万是他在买货车时我在外面给他借的。当时离婚时她带着孩子我就说不要了(我们结婚时她是二婚带个男孩)我没有结婚在这四年里我对孩子就像是我亲生的可是也在这几年里她打掉了我四孩子。所以在我离婚后得知她是在外打工时和别人有了孩子才骗我和她协议离婚的。现在我想要回应该属于我的钱,这样法律能若许我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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