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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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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0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种方法注重说明、解释某种概念、知识,通过说明或间接说明有关概念、知识,提出理论问题进行讨论。如:
    “监听,又称窃听、侦听,是听取、记录自然对话、有线通讯和无线通讯传递的信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证据的侦查方法。其中,针对有线电子通讯实施的监听(wiretapping),较为常见。监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监听包括经一方当事人同意的监听、当事人自行实施的录音行为和由第三者实施的公开及秘密监听。狭义的监听仅指侦查机关在谈话的双方当事人不知情时秘密实施的听取、记录会话内容的侦查活动。
    近年来,受全球经济一体化、科技现代化的影响,我国的邢事犯罪对象、内容和形态方面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为适应犯罪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变化,及时、有效地发现、追究和惩罚犯罪,侦查机关要求将科学技术手段应用于刑事侦查的呼声日渐高涨。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允许在开展刑事侦查对采用某些科学技术手段,例如在勘验、检查中使用激光显现指纹仪提取犯罪现场的指纹或使用电子呼气检查仪实施酒气检查等,但却未对侦查做出明文规定。有鉴于此,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首次明文规定技术侦查。一般认为,上述法律中的技术侦查指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其中包括电子侦听、电子监听、秘密拍照或录像以及邮件秘密检查等秘密实施的专门技术手段。    从法理上讲,立法应以一定的立法事实和立法必要性为前提,在经过全面、反复论证和修改井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整体均衡性和相关机关的实际操作能力才较可行。国家安全法在性质上属于特别行政措施法,其规范的对象和范围仅限于危害国
家、社会安全的犯罪;警察法属于公安机关的内组织法,只限于协调、规范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加上上述两法均规定实施技术侦查应以国家有关法律为根据,且末对技术侦查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和条件、申请和认可的程序、执行机关的权限以及结果的使用等具体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因此笔者认为上述两法还不能成为实施监听等技术侦查的直接法律根据。仅就监听而言,目前世界上大多数现代法治国家均通过制定专门成文法规或在宪法、刑事诉讼法中予以专项规定的方式对其做出规定。为应对刑事诉讼实务巾的客观需要,实现国家安全法、警察法的有关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的有机整合,我国也应尽早通过专项立法或在刑事诉讼法中设专门章节对监听行为的法律性质、适用条件、实施程序、使用所获证据的原则及救济措施做出明确的规定。”
    这个绪论就对“监听”的含义、性质和作用以及范围进行了较为全面而详尽的途释。该文的开头的注释很适宜,不枝不蔓,语言也较简洁,更有特色的是针对性较强。注释什么,必然成为这种方法的焦点。学术论文所要注释的问题,理所当然是学术论文的关键问题,而且往往是学术界有一定争议的问题,所以对选释的对象的把握,一定要精准。栓释的问题要注释到什么程度,也是一个问题,有些问题经过学术讨论,但仍然没有定论,没释该问题就有很大的难度,必然会带有自己的某些观点,而你所主张的观点,则人不一定接受,怎么处理这类现象,是作者煞费苦
心的问题。本人认为,作者对于这类问题的研究一定要具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即使是一家之言,也要坚持自己的见解,千万不要人云亦云。引起学术讨论是好事,不要伯别人的批评,因为别人的批评也是一家之言,当然也不一定正确,但必须要尊重。http://www.essaycapital.co.uk/forum/CF01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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