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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出有哪些特点及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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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8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在刑事诉讼的案件中,可以附带提出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也是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对于刑事诉讼案件中附带提出的民事诉讼,郑州刑事律师杨晓楠指出,其具有以下特点:

    1、这种民事诉讼的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

    2、它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其成立和解决都与刑事诉讼密不可分,因而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刑事诉讼案件中,都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赔偿,它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条件一:刑事诉讼已经成立,在刑事诉讼的确定存在的基础上,才有权利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该行为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条件二: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均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

    条件三: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对这一条件的理解要注意两点:

    (1)这里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而不要求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被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因其行为遭受损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据此,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既包括犯罪行为已经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此外,因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而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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