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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法院向家暴丈夫发“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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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8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
甘婷与易军之间发生的是一起离婚纠纷。夫妻感情尚好,只因甘婷担心易军继续打骂自己,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开庭前,甘婷向法院提供证据表明易军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法院依法作出对原告甘婷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保障其人身安全。审判长宣读禁止令后,易军当场承诺今后不再打骂原告,否则自愿接受法律的处罚。甘婷也同意与易军调解和好。望城法院也在庭后向社区和派出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其监督易军不再做出家暴行为。

【法院判决】
“被申请人易军(化名),本院现向你送达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你打骂申请人甘婷(化名),如你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即时生效。”

东莞律师解析】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被称为申请人的“护身符”,在2008年最高院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后,在全国选取9家法院试点推行,并在2013年新民诉法生效后,正式为法律所明确。该裁定是一种行为的保全,是人民法院依申请责令被申请人禁止作出一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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