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2015年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告
《平昌县2015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施方案》经县委十二届第103次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15年6月15日开始实施,现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配售房源
本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共70套,其分布情况:位于信义大道的“宏富家园”7号楼12套;汉王庙陈家沟“星龙新城”58套(每套的套型、面积、楼层、房号、价格见附表)。
二、配售对象
县城建成区华严社区、永福社区、政法街社区、新华街社区、唐家碥社区、汉王庙社区、龙王庙社区、信义社区、新平街社区、廖家嘴社区、建设街社区、文化街社区、人民街社区、小桥街社区、望江街社区及金宝社区范围内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配售程序
申请—调查核实—公示—确认购买对象—抽号确认房号--签订合同(凭购买通知书)—合同备案、接房
四、申请条件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成员至少两人以上(含两人)并同时具有五年以上(含五年)平昌县县城建成区城镇居民户籍;
2.户籍因入学(不含出国留学)、服兵役等原因迁移出本县的,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购;
3.家庭成员与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并共同居住;
4.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
5.家庭主要成员人均年收入不超过20385元;
6.其他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
虽然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虽已提交申请但经查证属实的取消申请资格:
1.本人或配偶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包括公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
2.本人或配偶已承租公房、廉租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未退房的;
3.离婚不满三年的;
4.2010年6月30日后有房产交易记录的;
5.已有拆迁安置住房待入住的;
6.家庭成员拥有门市、店铺、写字楼、厂房、仓储等非住宅用房的;
7.其他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
五、套型选择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根据家庭人口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所配售范围内的套型,但申请时只能选择其中一套。
六、对象确认
1.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职工: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家庭由职工向工作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工作单位公示、初审后报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并公示,然后报县住保办审核。
2.城镇居民家庭:
符合上述条件的社区普通居民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社区公示、初审后报同州街道办事处(江口镇人民政府、金宝新区管委会)复审并公示,然后报县住保办审核。
3.县住保办对复审上报家庭进行审核并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登记造册,确认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
七、申请资料
1.《平昌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家庭主要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初审单位验原件收复印件);因入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3.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初审单位验原件收复印件),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原件;
4.有住房的提供现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无住房的提供租住房屋的租赁协议或合同及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初审单位验原件收复印件);
5.申购家庭上年度可支配收入证明;
6.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无房及五年内无房屋交易记录的证明原件(房产管理部门出具);
7.其他需要的资料。
八、时间安排
申请及申请家庭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调查核实和公示、初审阶段:2015年6月15日——2015年7月14日;
同州街道办事处、江口镇人民政府、金宝新区管委会、申请人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和公示、复审阶段:2015年7月15日——2015年7月29日;
县住保办抽查及公示、审核阶段:2015年7月30日——2015年8月18日;
销售对象确认和签订合同交房阶段:2015年8月19日—2015年9月7日。
九、售后管理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管理按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期间的群众举报要及时查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要坚决取消申请资格。举报电话:监察局6222563,审计局6236154,住保办6333586,同州街道办事处6915999,江口镇人民政府6222461,金宝新区管委会6228432。
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期间的群众举报要及时查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要坚决取消申请资格。举报电话:监察局6222563,审计局6236154,住保办6333586,同州街道办事处6915999,江口镇人民政府6222461,金宝新区管委会6228432。
特此公告
平昌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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