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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在以下道路地点建设了电子监控系统,已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现予公告。
一、汪洋镇汪洋大道0KM+50M处;
二、汪洋镇汪洋大道2KM+400M处(汪洋大道与汪煤路交叉口);
三、汪铁路1KM+600M处(汪洋镇洪湖路328号门市外);
四、富汪路24KM+200M处(汪洋镇荣兴汽修厂外)。
五、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满,公安交警部门将对交通违法进行抓拍处罚。
特此公告
仁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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