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参考: 1、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您所在岗位为标准工时制,那么您在单位安排下每天学习8小时以外进行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以上标准支付您加班工资。 2、有关加班工资主张时效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故如果您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那么可以主张两年之内的加班费,当然,如果您保存了证据能充分证明2年以前的加班事实证据,那么同时可以主张2年之前的,故建议您搜集劳动合同、薪资单、考勤表、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加班事实。此外,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故如果您已经离职,建议您在离职一年内尽快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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