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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熟人借钱未打借条 录音为证法院判决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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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9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借钱要打借条可以说是现代社会中经济往来的常识,可因为“面子”思想的作祟,家住阆中市柏垭镇的胡某在借钱给邻居王某时却没有让对方打借条。原本想着两家人关系不错,王某应该会按时还钱,可真到收债时,王某却否认借钱未还。索债无果的胡某只有向市法院提起了诉讼。

  关系好 不打借条无所谓

  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系上下相邻楼层邻居,两家人原本关系比较好,胡某与王某又是朋友关系。2014年1月,王某因资金运转困难向胡某借款1.8万元,但并未向胡某书立借条,碍于情面,胡某也没有主动索求借条。

  起纠纷 要求还钱没借条

  2014年8月,胡某、王某两家人因饮水问题发生纠纷关系日趋恶劣,胡某多次找王某要求书立借条,但王某一直未向胡某书立借条和偿还借款。村干部宋某某曾对两家吃水问题和借钱一事进行过调解,但因双方意见不一致,导致双方矛盾加剧。无奈之下,胡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到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

  打官司 录音为证获支持

  庭审中,双方围绕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辩论。针对胡某的诉讼请求,王某辩称虽然借过胡某的钱但钱已经还了,现在胡某主张还款,应提供借条。胡某没有借条,却当庭提供了一份录音资料,该录音资料显示王某口头承诺每年偿还6000元,并分三年偿还借款共1.8万元。王某虽然认为录音资料存有疑点,但还是认可此次录音是自己同胡某间的谈话。

  经过审理,承办法官认为:一是原、被告系同一楼层邻居关系且借款金额不大,双方碍于情面没有打借条,客观上存在口头借款的可能性;二是原告提供的证据音质清晰且无疑点,亦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采信;三是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视听资料存有疑点,但被告当庭自认视听资料系其本人与原告间的对话言语,且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被告应当对其反驳的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法院最终认可此份录音证据,判决王某偿还胡某的借款。

  法官提醒 录音并非都认可

  虽然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但承办法官还是要提醒群众,录音证据并非都能获得法院的认可,录音证据要发挥证明力,还需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特征:第一,录音证据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等;第二,录音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第三,录音证据要证明没有被剪辑和伪造;第四,录音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判决依据,必须与其他证据一起形成证据锁链,才可以发挥证明力;第五,录音证据的证明力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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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6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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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3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L: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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