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光理诉安岳县房屋征收局行政赔偿一案
代理词--------胡代国
尊敬的法官:
本人依法接受罗光理的委托,代理罗光理诉安岳县 房屋征收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经过本人庭前掌握的事实和法律,经过今天法庭对本案的审理,原被告双方对证据的质证,现在就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我的如下代理意见:
一、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违法拆除83平方米房屋的经济损失每平方米3096元或恢复原告83平方米房屋的原状”有以下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得出如下结论:
1、原告原有住房面积288.36平方米。这288.36平方米住房是在征地前由县政府国土局、建设局、原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共同派出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组通过现场摸底调查,测量核实,双方确认并登记造册入了档案的。被告辩称的原告只有合法房屋面积与被告持有的档案资料面积是不吻合的,应当以档案资料面积为准。
2、拆迁工作人员在与罗光理协商后,罗光理拆除了205.36平方米,被告将该部分房屋的补偿费打到原告的账户上,金额178624.61元。由于双方对补偿金额还有一定的分歧,所以,双方没有正式签订书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剩下的底层房屋83平方米也就没有拆除,室内物品及院内预制板也就没有搬走。
3、根据被告证人广惠村8组组长当庭证言以及其他证人证言证明,罗光理在拆除205.36平方米房屋后,一是收到了被告打给自己的房屋及附属物等补偿款178624.61元;二是自己到指定的临时安置地搭建了一个面积宽、长3.6米X8米=28.8平方米、檐口高约2米的临时棚。
4、双方出庭证人证言证明:房屋被拆除前,罗光理家里有床四张、衣柜、碗柜、皮沙发、桌椅板凳、电视机、冰箱、电饭煲等电器设备、农具、农机具等?、院坝内有一百多块预制板,原告当庭出示购买各种电器的原始发票。。
5、由于最先搭建的临时棚只有20多平方米,加之自己夫妻在外地从事室内装饰工程,所以,临时棚搭好后,证人生产队长等证明的事实与罗光理陈述的事实一致。当初,罗光理用一辆小拖拉机,只将部分生活必须品搬入了临时棚,大部分家具、农具、电器以及父亲的遗像没有搬走,预制板也没有搬走。未搬走的物品锁在哪83平方米的房屋内。
6、证人罗光 证明说:,罗光理外出包工程期间,该83平方米的房屋大门钥匙交给我保管。我经常去检查室内物品。直到2013年1月,罗光理回家,我才把钥匙给他。
7、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以及第三十二条规定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规定,被违法拆除的罗光理的房屋并非为了公共利益拆除,罗光理的房屋位于大道100米以外。而大道100米以外的土地用途是建商品房。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如果打不成赔偿金协议,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上述事实证明,罗光理要求被告赔偿的诉求依据合法、事实客观。
二、关于被告提出原告应当对每平方米赔偿3096元的标准以及损失金额71036元申请有资质单位评估的问题,否则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求。
罗光理反驳认为: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六条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以及第九条 有关”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规定,申请房屋价值评估,一是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履行;二是在征收房屋前履行;三是不应当由被征收房屋人申请价值评估。
2、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每平方米3096元的依据:一是原告在举证期内向法院提供安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安岳民初字第677 号上认定的法律事实。该判决书对石桥铺镇村民胡礼才、简再秀的遗产房屋的收购价就是每平方米3096元;二是被告律师当庭答辩称,政府文件规定对不需要安置的村民的房屋的收购价为每平方米3096元,根据前述事实,对罗光理被违法强制拆除的83平方米房屋应当按照政府自己规定的每平方米3096元计算,不应当再申请第三方评估。至于原告享受了门市基础地自建房屋的问题,那是因为罗光理房屋面积扣除83平方米还有205.36平方米之列。
3、关于对原告室内物品损失由谁申请评估的问题:
原告认为:一是证人证言证明强拆时罗光理室内有各种物品,也符合农民家庭的实际的情况;二是,按照法律规定、强拆行政相对人的房屋前应当依法履行多项法定程序,其中首要程序就是邀请公正机关到场,对罗光理房屋坐落位置、室内外物品当场分类 清点、造册、留下影像资料、在场人证明,最终予以确认存档保存。对于被告出示给法院的证据三张照片、多份调查笔录的真实性以及证明目的,原告不予认可。
至于原告物品的损失金额问题,也应当由被告在申请证据保全后由第三方物价部门评估损失。被告在行政强拆前没有履行前述法定程序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有关规定。被告违法强拆了原告房屋,毁坏了原告室内外大量物品后,要求原告举证不符合情理,缺乏法律依据。
三、关于要求罗光理返还116374.61元的问题。
罗光理认为:本案是因为被告强制拆除原告83平方米房屋违法后赔偿的问题,所谓已经多支付罗光理116374.61元应当返还的问题是另一法律关系,与本违法赔偿案件无关。不属于本行政赔偿案件一并审理的范围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代理意见。
罗光理的委托代理人胡代国 2015年7月9日
http://img0.ph.126.net/Rl-i946elTASduSev9OCrQ==/6630336590467347372.jpg
行 政 赔 偿 诉 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