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 必须依法正确善待律师
长期以来,我国律师没有地位,没有话语权,更无辩护权。这既给需要律师的诉讼当事人和律师双方带来了两难境地,更是严重阻碍了国家法治精神的贯彻落实,严重削减了宪法法律应有的效力。当事人和律师双方的两难境地如下: 一丶长期以来,各地律师在很多案件上只能绝对地看法官检察官的脸色行事,在庭审中只要敢于依法为当事人与法官检察官据理力争,就是违反法庭纪律。轻者则是被当庭批评教育或者逐出法庭,重者则是司法局吊销其执业资格证甚至是拘留逮捕。因此,很多本地案件根本无法代理,代理外地案件又涉及到收费成本问题,低了律师自己划不来,高了当事人请不起。同时,当事人也面临两难:一是本地律师在法庭上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外地律师收费高,请不起。 二丶法律援助有名无实。长期以来,很多援助案件本地律师不愿接外地律师更不愿接,政府和司法厅局所为当事人所指定的援助律师,多为勉为其难地应付了事。原因是政府和司法厅局所说的给钱,过去是实为空头支票,包括司法部所辖下的法律援助中心的经费来源,主要就靠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及社会捐赠;如今政府和司法厅局所即使给点,但顶多也是点成本,因此律师无利可图。 依法治国,必须依法正确善待律师:首先,必须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必须赋予律师在法庭上必要的豁免权,让律师必须有地位,必须有话语权和辩护权,在本地法庭上,能够敢于依法为当事人正常行使据理力争的权利;其次,法律援助经费,理应由公共财政足额支付;再次,既要必须赋予律师在法庭上必要的豁免权,同时也要对律师有更严格的要求和管理,但严格的要求和管理,绝对不是律师依法为当事人与法官检察官据理力争,得罪了地方党政司法等主要官员,就该受到被吊销其执业资格证等种种处罚。对律师必须要有个责权明确的统一规定,必须让律师成为党政施政和司法审判的一种监督力量,才能形成依法治国的法治氛围。
陆大春 15390292672 201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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