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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上能下”为从严治党下了一剂“猛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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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0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十八大以来,中央完善了干部选拔任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兼职、“裸官”治理等方面的制度,为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织起了一张“大网”。但干部队伍中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能力素质不适应等问题仍然存在,相关管理制度、约束依据不足,成为从严治党的一大难点。近日,中组部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把这张“大网”编织得更加严实,为从严治党下了一剂“猛药”。

    畅通“下”的渠道,是找准“病根”下药。能上不能下,是长期制约干部工作的难点问题,给从严治党带来挑战。在《规定》中明确了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应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等6种“下”的标准、方式,并对退休、任期制等的延迟、延长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找准了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难题,并对症下了一味“药”治“主病”。

    完善干部问责制度,是找准“未愈病”下药。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等的出台,增加了对干部违纪行为的问责依据,加大了问责力度。但从总体上看,从严治党要求下,已存之“病”治愈能力仍待提升,现存的问责机制仍待完善。《规定》进一步总结了以往的问责经验,增加了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法制观念淡薄、抓作风建设不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徇私舞弊、对亲人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等5种问责情形,是对症下了一味“辅药”治疗“未愈病”。

    明确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具体事项,是找准“并发症”下药。实践中虽积累了一些调整的做法和经验,但仍缺乏刚性制度保障。没有制度依据的调整,则会产生新问题,不利于全面从严治党大局。《规定》明确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具体情形、调整程序、调整方式以及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后的使用和复出等作出详细规定,从制度上保障了调整的顺利进行,为从严治党环境下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下了一味“预防药”。

    总的来说,《规定》中治“主病”、治“未愈病”和预防“并发症”的药下得猛、下的对症,对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一步,关键看这个制度能否落地有声,有实招、见实效,才能真正检验这个制度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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