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防伪合作社现象的发生在当前农业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的繁荣表象之外,岀现了“伪合作社”争夺国家扶持资源挤压真合作社现象:不少下乡资本和乡村能人积极运作合作社、政府积极支持公司发展合作社的案例。他们名为发展合作社,实质上是下乡资本发展其公司的产业,或进行政策投机攫取国家惠农资源,这类现象被有良知的三农学者表述为“合作社包装下乡资本”,故称之为伪合作社。让“合作社”成了资本下乡吸血的遮羞布。在这些合作社中,有的成为下乡资本谋利经营的工具;有的成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政策优惠包;有的成为乡村少数精英包装投机资本的载体。总之,合作社的建立与运营背离了制度设计初衷。它们不是以当地农民为主体,更没有与当地农民形成实质上的合作关系,完全没有体现合作社制度的“农民参与”与“利益共享”两大基本条件。作为强势主体的公司将其下乡资本包装成合作社,在形式上将农民描述为参与主体,实际上享受利益的是资本公司,合作社仅是下乡资本争取享受国家政策优惠的幌子。政府将对合作社的政策扶持作为吸引资本下乡的政策优惠包,将商业化的资本公司作为支持和培育的对象,使国家对合作社的相应扶持资金都变成了公司的发展基金。在公司与农民的订单生产模式中,农民需支付相应费用来购买农技服务,却被排除在合作社的分红对象之外。或者是地方精英以套取国家项目为目标,是一种典型的政策投机。
伪合作社为什么岀现并大行其道?
一是乡村社会结构中发生农民分化。目前,农民的生计方式和来源已经转为非农行业,但土地仍是他们的最后保障。虽然不能失去,但也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就如鸡肋一般,弃之不舍,食之无味。农业家庭经营不能为农民提供足够的货币收入,但能提供基本的生活资料。土地对于农民而言已不再是之前的命根子,而仅是谋求最低生活水平的保障。农民不再以土地为生,使他们对农业生产和土地的依赖程度出现了淡化。建立在土地基础上的共同生产合作纽带逐步淡出农民的生活。因此,在对合作社制度的关注程度、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和对合作社的期望方面,农民已发生了内在的分化
二是乡村治理方式,变为以招商引资为行政目标。作为最贴近农民日常生活的组织引导者,农村基层组织在税费改革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仅由乡村利益共同体的结盟转向分离,转到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锦标赛体制中。把工作目标锁定在能够带来GDP业绩的下乡资本上,即以推动招商引资工作为重心。由于工作重心的变化,农村基层组织逐步脱离农民的日常生产生活,亦不会关心农民的福利和真实所需,他们的工作重心是较好地完成GDP考核任务。基层组织为能带来GDP业绩的下乡资本服务,政府各相关部门均为公司服务,用国家资源集中扶持资本。政府相关部门为资本公司提供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例如建泵站、修水渠等这类公共品,农民却享受不到,反而却需要向公司付费购买。,他们为完成考核任务给下乡资本开通各种形式的“贵宾”通道。这种治理结构的转变根源是基层政权由“悬浮型”为农民向以“招商引资”为工作重心的发展促进型转变,以包装项目作为筹码吸引下乡资本。
三是乡村经济发展的动力为亲资本性。成立合作社是需要合作成本的,仅成立合作社前期的协商成本和跑项目的成本就不是个小数目,而这一笔前期投入资金是普通老百姓或村级组织无法承担的。而私人老板联合乡村精英、向上跑关系争取项目的前期投入,再加上后续的工程垫付款,这些投入套用合作社名义为合作社搭建好平台后,就可获得政府项目的审批。正如某公司的财务副总所言,“用各种合同形式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不是为了国家的一点粮食补贴和种子补贴,这仅仅是很小的一部分,更多的是需要获得国家的项目支持以及各种税费优惠。”而成立合作社还需要建立广阔的人脉关系,这样才能在跑项目的过程中拿到具有优惠条件的项目。否则,申请合作社便是赔本的买卖。外来资本具有雄厚的资本实力,在招商引资的政策潮流中能够便捷地获得政府的“贵宾”服务。总之成立合作社前后和以合作社名义申请涉农项目的全过程都表现出了亲资本性。而农民只是下乡资本成立合作社的象征符号,因为农民差的是钱
四是权力与下乡资本的结合是伪合作社的乡土逻辑。如前所述,合作社运营的乡村社会政治生态已经出现了乡村社会结构分化、基层治理方式之变和乡村经济发展的动力之变,使得农民成立以自己为主体的合作社成为空谈。虽然相关法律赋予了农民在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然而,文本形式的法律在实践中却发生了不少偏差甚至出现了相背离。现实中的伪合作社也无不在形式上以正规程序和合法形式为外衣,而在实质上有意挤压农民的参与空间。在县、乡基层干部那里了解到,他们针对合作社的审查是按照程序性的文件要求进行的,不会去或根本没能力深究合作社的主体资质和运营状况。在乡村社会中,合作社异化,即伪合作社的核心逻辑在于合作社在不同的权力主体的策略运作下的“被包装”。总之权力与下乡资本的结合是伪合作社的乡土逻辑。
看来,把一部好经唸好并发挥它的作用还需要花费心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