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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 三十年前见义勇为,古稀老人老无所养,老无所依;历下区政府恩将仇报,助纣为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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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十年前见义勇为,古稀老人老无所养,老无所依;历下区政府恩将仇报,助纣为孽!
我父亲,现年74岁。因济南市历下区人社局对我父亲工伤和退休一案枉法仲裁,非法剥夺我父亲应该享受的工伤待遇、退休保障等权利;人社部门相互推卸责任,使我父亲在山东省内不停的转圈圈,使已经74岁40年工龄因工致残的我父亲,既不能享受工伤治疗,也不能享受退休待遇;更谈不上职工医疗保险;生活的艰苦可想而知。现在,向您如实反映问题,请求解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社局裁决我父亲案违法事实如下:
一、历下区人社局程序违法。
1、使用无劳动仲裁员资格的人冒充“劳动仲裁员”参与裁决我父亲案和在“裁决书”上以“劳动仲裁员”身份签名。
2、本案未经开庭审理即行枉法裁决。
3、按照法律规定,张世平应当回避我父亲案。
4、裁决书一直未送达,未送达的法律文书就没有法律效力。
我们被历下区非法绑架到济南章丘海龙假日大酒店拘禁后,2012年11月12日历下区劳动仲裁院李丙祥和济南市人社局仲裁处王卫东处长、工伤处柴向新处长一同前来,王卫东处长一进门就说:“张世平说你不和他谈话,现在给你机会,想谈你就谈,你要是不谈,我就不管了。”当我们请教王处长贵姓、是何处领导,王处长给答复后,我们把2012年10月26日在历下区解放路99号的西楼,张世平代表区、市两级人社局对我们宣布我案“裁决书”是合法正确的后,他就再没要求和我们谈话的事实及上面的情况向王处长汇报,并说明白“裁决书”没向我们送达。李丙祥当众承认“裁决书”始终未送达。王处长听完后说:他回局后会调查处理。但到如今王处长也没处理。2013年7月12日,在历下区信访局二楼的对质会上,历下区人社局也承认“裁决书”未送达。赵玉德亦承认撤销该裁决的事情。而且,该局刘红梅副局长现在给我们的2004年12月16日《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的收件人签名处是空白,没有我父亲的签名,这也证明我父亲没收到邮件(“裁决书”)。我父亲没收到“裁决书”,“裁决书”对我父亲就没有法律效力,这就不容置疑。
二、我父亲工伤和退休案的具体内容。
1、关于工伤致残。1987年1月19日下午3时许,我父亲路过济南历下文教用品厂门口,巧遇济南彩印厂纸库工人张传林驾驶叉车和文教用品厂几名女工一起卸马口铁件,每件马口铁重1.25吨。在叉车摞高放偏,铁件向女工滑落,将要砸伤下面的一个女工,在这紧急情况下,我父亲大声疾呼:“歪了,快跑!”并快步跑上去推住铁件,女工们都扔下撬棍跑开了;铁件继续向下滑落,因铁件过重,我父亲体力不支,被右后侧一根铁撬棍绊倒在地,1.25吨重的马口铁件滑落砸在我父亲右小腿上,使我父亲右小腿粉碎性、开放性骨折。
在危机时刻,我父亲奋不顾身,冒着被砸伤的危险,将安全留给了女工,我父亲自己留下终身残疾。我父亲是为保护公众利益、他人人身安全挺身而出,做了对社会有益的事,我父亲就是见义勇为行为。
按照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企业原瞒报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意见》(济劳社安字[1992]12号)第三条的规定,我父亲案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下称:《劳动保险修正案》)和1964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劳动保险修正案》规定,只准许企业单位认定工伤;,个人不能申报工伤。而在1996年劳动部《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之后,发生的工伤,个人才能申报工伤。在不能申报工伤认定的情况下,让我父亲承担申报工伤的责任是不对的,不支持我父亲享受工伤待遇更是错误的。难道该委就不知道适用劳动行政法规的时限吗?却支持厂方强词夺理、胡说八道。
济南彩印厂给历下区人社局劳动仲裁的《申请书》如下:“我们认为姜XX没有出具属于工伤的相关证明材料,现同意姜XX本人的工伤申请,待有关部门确认其属于工伤的相关法律法规证明材料后在予审理。”对此,①如果我父亲不向厂方再三提出认定工伤的申请,就不会“现同意姜XX本人的工伤申请”;②按照《劳动保险修正案》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只准许企业单位认定工伤,我父亲个人不能申报工伤。在我父亲向厂方申请认定是工伤后,厂方已经写明“现同意姜XX本人的工伤申请”,这就是厂方已经认定我父亲是工伤,不用其他单位再认定我父亲是不是工伤。历下区人社局仲裁为什么不依法让彩印厂承担为我父亲办理工伤的责任,而是把责任推到我父亲身上来呢?另外,无论是按照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64年全国劳动保障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还是1996年劳动部《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一直到今天《工伤保险条例》,我父亲都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历下区人社局仲裁又是为什么不依法给我父亲办理工上鉴定呢?
2、关于退休待遇:我父亲从1962年参加工作到2002年整40年,这40年我父亲认真工作,遵纪守法,辛苦劳动,任劳任怨,虽然没有轰轰烈烈,但也算得上兢兢业业,到头来不但工伤残疾也无法得到基本医治;从2002年到2015年十三年间,就连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我父亲都无权享受。我父亲既不能退休养老,也不能医治伤残身体,更谈不上享受国家发展成果颐养天年。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1999年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我父亲向历下区人社局劳动仲裁提出两项诉求:①要求厂方给我父亲办理工伤;②要求厂方补交养老保险金(包括厂方应当缴纳的部分和厂方挪用我父亲自己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给我父亲办理退休。我父亲是一个正式职工,我父亲请求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和退休待遇难道过分吗?历下区人社局劳动仲裁又为什么不让彩印厂承担为我父亲办理养老退休的责任呢?
我父亲曾向各级人社部门及相关领导反映:历下区人社局使用无劳动仲裁员资格的张世平、周宝骐冒充“劳动仲裁员”未经开庭审理、程序违法、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仲裁枉法,“裁决书”一直未向我父亲送达。但是,给我父亲的答复却是:他们如何、如何合法正确等等。历下区人社局仲裁对我父亲应当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工伤、养老、医疗待遇为什么不支持?难道历下区人社局仲裁不让我父亲享受上述待遇就是合法正确的吗?我父亲为国家工作了40年一无所获、老无所养,到头来却靠吃低保度日,使我父亲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历下区人社局枉法仲裁剥夺了我父亲的合法权益,逼迫我走上信访之路。因我是残疾人行动不便,由我陪同我信访;在信访过程中,我家被非法监视居住;我和我父亲被非法绑架、被非法拘禁、我被脱掉衣搜身。历下区委的赵东生副书记对我说:“你要再上访,我就交给警察。”而后,我被警察打多处骨折;2015年4月7日,我在解放东路66号附近(路南),被历下区政府维稳办主任郭芹等三人指挥区政府的“众安保安”、“济南特勤”等十余人非法绑架到解放东路99号(路北)历下区政府大院内被殴打、非法拘禁,不准上厕所等达八个小时之久。因此,我心脏病发作住进医院治疗。“和谐”、“吉祥”、“首善”的历下区竟然不允许我父亲要求按照《劳动法》等劳动行政法规,办理工伤和退休待遇。历下区为了庇护枉法仲裁的同僚,肆意践踏党纪国法,使我父亲失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给予我父亲的人权。
112144185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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