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系一个体工商户,在平阴县城开有一家综合商店。2009年的一段时间里,一中年妇女刘某经常到商店内无理取闹。8月的一天下午,刘某手持铁盆,在商店门口焚烧火纸,马某见状与妻子一同将刘某拽入商店内,捆绑并用木板殴打,随后马某将刘某装入麻袋,用三轮车将其抛至东阿县某地公路边。次日,刘某被家人找回,经医院诊断,刘某左胫骨开放性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马某赔偿刘某经济损失4000元。后经检查证实,刘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此案经平阴法院审理,判决马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释法:自己的权利受到他人的侵害,本身就是受害者,但是受害者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不能超越法律的限度。本案中马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构成犯罪,受到法律惩罚是理所当然的。鉴于刘某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且马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了刘某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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