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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别“躲猫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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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7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管局,别“躲猫猫”了,回答网民,你出文件把缴纳大修基金作为签购房合同的前置条件法里依据在哪里?是不是行政乱作为?侵没有侵犯消费者权益?

    网民不是想故意与你为难,只是想维护自己的权益。

    提前1.5年收取大修基金,对单个购房户利息损失就是近一、两百元,可试算一下,上城丽景开盘的3幢楼,2010年10月份交房,2009年4月份就估倒收取了大修基金(约160万),整体的利息损失是多大?全县都这样,消费者的损失又该是多大?姑且不论及这笔利息到哪里去了,但这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房管局,别“躲猫猫”了,回答网民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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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28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房管局别“躲猫猫”,正面回答群众的疑问。[em03]

发表于 2009-4-28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不同时间 不同内容 不同网络名称攻击房管局及再平同志的没这个人,实质用心俺地球人都知道...

 楼主| 发表于 2009-4-28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纠正你一点,我不存在攻击谁,我只是上城丽景的一个购房业主,不想在签购房合同就缴维修基金,只想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有错吗?

别转移视线,也转移不了视线,如果你认为是一个人在“用不同时间 不同内容 不同网络名称”在攻击谁,如果你认为只是一个人在反应这问题,你就大错特错了。

 楼主| 发表于 2009-4-30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朋友,我瓜,但是不等于房管局作为政府部门就可以行政乱作为,严重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房管局,别“躲猫猫”了,回答网民哈。

发表于 2009-4-30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也是瓜的, 要实在要先收维修基金, 你就不签合同咯....    莫人买他房子的时候, 自然有人会着急的...

除非你比他还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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