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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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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4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某到一农家小院行窃,窃得价值2000元的资产,在脱离时弄出声响,惊动了护院的狼狗。狼狗叫唤后,女主人出来,因家中无人,不敢上前抓捕,即高叫“抓坏人”,一起将系狼狗的铁链解开。狼狗窜向李某,李某出逃心切,在与狼狗奋斗中,身强力壮的李某将狼狗踢死并出逃,但不久被闻讯赶来的差人捕获。
   一种观念认为,李某的行动构成偷盗罪。理由是:李某入室偷盗价值2000元的资产,出逃过程中将狗踢死,但狗不是人,属在出逃过程中扫除阻碍的行动,如出逃过程中看见自行车挡道而将自行车推开导致自行车损坏;李某将狗踢死也是对具有攻击性的狗的合理防卫,没有当场施行暴力的故意;一起,李某踢死狗仅侵略了财产权而没有侵略主人的人身权。因而,本案应认定为偷盗。
   另一种观念认为,李某的行动构成掠夺罪。理由是:看家护院的狼狗具有必定的特定性,违法人为了抵抗抓捕而对狼狗施行的暴力应等同于对主人施行的暴力,属刑法上规则的转化型违法,故本案应按掠夺处理。
   笔者认为,中国刑法规则“犯偷盗、欺诈、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威胁,以掠夺罪论处”。本案中,李某窃取资产达2000元,契合偷盗罪的构成要件;一起,李某为了抵抗抓捕,片面上有脱节狗追逐的主意,客观上又施行了踢死狗的暴力行动,有效地阻挠了狗的追逐(即主人对其的抓捕行动)。从狼狗看家护院这一特性以及女主人在喊“抓坏人”的一起又解开狗链的情形来看,女主人是意图使用狗去阻挠和抓捕李某。尽管狗不能作为刑法上施行行动的主体,但狗在必定条件下能够经过主人的指令去履行一些行动,如警犬追捕。因而,应将狗的行动视为女主人的意思表示的表现,狗与李某的奋斗亦可视为是主人与李某的奋斗,而将狗踢死的行动能够为属暴力行动。
   总之,恰是因为狗看家护院并能承受主人指令这一特性,决定了此案中李某的行动应视为暴力抵抗抓捕,契合偷盗罪向掠夺罪转化的条件,应当以掠夺罪论处。
   编后:本案有点费思量。编者认为,外表看来,违法人将追逐他的狼狗踢死是以暴力抵抗抓捕,但刑法规则转化型掠夺之终极目的,应是维护被害人或别的抓捕人的人身权利,而非为抓捕违法人。尽管狼狗是履行主人的指令而追逐违法人,但违法人对狼狗施以暴力,毕竟不是对人身的损伤。否则,踢死狼狗后偷盗也可定掠夺了。何况,人对狼狗的追咬有着天性的抵挡,防止自个受伤也是合理的,就算是差人放警犬追捕而违法人对警犬施以暴力,也不能说是暴力拒捕吧。编者一家之言,供读者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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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5 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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