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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经营者申领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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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8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网络经营者申领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的公告

      为促进网络经济的长远健康发展,营造繁荣、规范、有序的网络市场环境,进一步满足网络经营者提高自身诚信度需求,有效保障网络经营者身份的真实性,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四川省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现就我市网络经营者申领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发放工作公告如下:

      一、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网络经营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网络经营者,是指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
     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二、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是指网络经营者依法在其经营网站(网页)上使用工商部门发放的、不易仿冒、具有显著特征、用于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的图标。以下简称电子标识。

      三、电子标识申请对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四、网络经营者统一通过“四川省网络交易监管网”(http://www.scgswljg.gov.cn)申领电子标识。电子标识使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的样式。

      五、网络经营者申请电子标识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在“四川省网络交易监管网”主页点击“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申请”进入申请页面,选择”非数字证书用户标识申请”,再按提示填写相关材料提出申请。工商部门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通知申请者复审办理地点、所需材料、办公电话,方便申请者前来复审。对于初审不通过的,应告知原由。
     复审时由申请者将申请时填写的材料打印并加盖鲜章送达至复审工商部门,复审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收到复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复审是否通过。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并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原由。申请成功后,申请者下载相关代码并在开设的网站(网页)醒目位置使用。

     六、严禁冒用、盗用、伪造、损毁、修改电子标识。对擅自使用、伪造电子标识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对网络经营者未按规定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电子标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电话:
利州区 3365921
经开区  3502171
昭化区  8724707
朝天区 15378546003
苍溪县  5263082
旺苍县  4220609
剑阁县  6602308
青川县  7206315        
市工商局  3311152  3311107


                                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8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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