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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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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9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保监罚〔2015〕6号  当事人: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人寿)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A座15、16、17层  法定代表人:韩德  当事人:韩德  身份证号:13280119620828XXXX  职务:时任天安人寿董事长  住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420弄  当事人:郭自光  身份证号:11010819570417XXXX  职务:时任天安人寿总经理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1号  当事人:高建国  身份证号:21020419670613XXXX  职务:时任天安人寿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  住址: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路东段240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2009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天安人寿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天安人寿、韩德、郭自光、高建国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韩德、郭自光提出了陈述申辩,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天安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编制和提交虚假资料  一是向我会报送虚假备案材料。2013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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