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罚〔2015〕6号 当事人: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人寿)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A座15、16、17层 法定代表人:韩德 当事人:韩德 身份证号:13280119620828XXXX 职务:时任天安人寿董事长 住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420弄 当事人:郭自光 身份证号:11010819570417XXXX 职务:时任天安人寿总经理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1号 当事人:高建国 身份证号:21020419670613XXXX 职务:时任天安人寿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 住址: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路东段240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2009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天安人寿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天安人寿、韩德、郭自光、高建国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韩德、郭自光提出了陈述申辩,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天安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编制和提交虚假资料 一是向我会报送虚假备案材料。2013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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