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是大事儿,离婚同样也是。慎重的考虑到真的在一起不能了之后,离婚就将面临财产分割等大小事宜了。那涉及到财产问题,很多人就不得不慎重对待了,爱情没了,多分点实在的金钱总可以吧?那么你知道么?离婚时不如实的申报财产的话,将有可能少分财产,甚至是净身出户!江南区法院自今年8月4日起,率先在全市法院内,推行离婚诉讼案件财产申报制度,惩戒瞒报、虚报婚内共同财产当事方。
1.瞒报催生离婚财产申报制
“法官,我老公隐匿了婚内财产!”在法院立案大厅,阿芳(化名)哭诉。阿芳说,其丈夫在外包养小三,甚至生下私生子,她万念俱灰,决定离婚。然而,直到离婚,阿芳才发现自己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知之甚少。她只能寄希望于法院,期盼法院能依法查清。江南区法院民一庭庭长蓝彬介绍,在审判实践中,夫妻一方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情况很常见,且多出现在家底丰厚的离婚析产案件中。如在阿芳一案中,二人拥有多套住房、多辆汽车。
因财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信用制度尚不透明、当事人举证能力欠缺等因素,导致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增加。一方对对方财产状况的举证能力不强,导致要么因财产分割拖着离不了婚,要么离了婚少分了财产。蓝彬指出,虽然在离婚后发现其他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依然可以提起诉讼,但对当事人而言,不仅不能及时得到补偿,还通常因时间精力所限,造成极大讼累。另外,法院在调查中也占用了很多的司法资源,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变长。
有鉴于此,江南区法院于今年8月4日起,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推行财产申报制度,该制度在全市法院系统尚属首创。阿芳的离婚纠纷也得以适用该制度。
2.申报项涵盖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离婚诉讼案件财产申报制度,是指离婚纠纷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如实地向法院申报的制度。在该制度中,申报的主体是离婚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申报的期限是原告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到举证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自收到应诉通知之日起到举证期限届满之日止。
通过推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法官可以更好地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将无争议的财产部分加以确认,将有争议的财产范围作为争议焦点,引导纠纷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这不仅减少了因财产分割问题引发的上诉和二次诉讼,节约了司法资源,也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促使当事人诚实信用地进行诉讼。
该制度自实施以来,江南区法院共向32起离婚析产案件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配合度较高,并未出现瞒报财产这一情况。离婚案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次数大幅度减少,有效地节省了诉讼资源。
3.不申报面临“净身”出户
蓝彬指出,事实上,对于当事人不申报、不如实申报财产的状况,《婚姻法》第47条已经有规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但因法条规定过于笼统,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并未得以真正实施。
江南区法院推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就是将《婚姻法》第47条落到实处。依照申报制度要求,法官必须依法向当事人释明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后果,从而避免了该制度不流于形式。法庭责令当事双方提交申报,当事人不提交、或提交不完整、虚假申报时,法庭可以根据一方申报的财产进行调查,另一方如不申报,或对申报一方的财产进行否认时,如果经调查确有申报财产存在,则可认定另一方有虚报瞒报的事实;对欺瞒漏报的,在本次离婚诉讼或日后的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诉中,对其不分或者少分共同财产;对虚假申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处以训诫、具结悔过乃至罚款和拘留。
这意味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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